**T.C.
經過了一星期的準備,很高興「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部落格在今天正式上路。感謝H.H.同意加入,讓這個部落格能夠含括更廣的議題,並能自不同的角度提供更深入的討論。
至於部落格的創刊號內容,還有什麼問題能比「台灣首富對妨害名譽言論申請假處分」更能吸引我這個對憲法、傳播法擁有濃厚興趣的人呢—就是它了!
剛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本來覺得這不過是一個普通的假處分案子,只不過當事人之一是台灣首富,所以引人注意。不過轉念之間突然想到這個假處分之所以特別,不全然是因為郭台銘,實在是因為這個假處分聲請的目的是叫人「閉嘴」(以法律的語言來說,就是對「言論」的限制),而且是透過假處分的形式,構成典型的「事前管制(prior restraint)」,不禁讓我好奇這類假處分聲請的憲法界限究竟何在?由於手邊沒有台灣相關討論(記憶之中也不記得看過這類討論;其實這也是我和H.H.搭檔的原因,我們自大學起就同以「記憶不好」出名),在這篇創刊號就先就近看看「美國經驗」吧。
對於言論內容的事前管制(包括事前審查、許可,假處分等),「推定違憲」是美國法院的共識,要推翻此一違憲推定通常非常困難(少數例外包括:言論涉及國家安全、猥褻言論等)。至於以假處分來防止妨害名譽言論散播的案例,絕大多數的美國法院判決更是期期以為不可,並設定相當高的審查門檻:除了程序上必須給予兩造陳述意見的機會外,實體上更要求聲請人證明假處分可以避免「難以回復的損害」,並且係為了保障「比言論自由更為重要的利益」。 美國法院之所以採取這種審慎的態度,除了假處分會把尚未經過適當審理程序、確定其違法性的言論,阻絕在言論市場以外,法院也很難作成範圍恰當的命令,在禁止違法言論的同時,不至於限制合(憲)法的言論或造成寒蟬效果。
雖然中美法制略有不同(例如我國民法十八條明文規定,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對於妨害名譽案件的審查標準也不全然一致,不過台灣法院在受理這類假處分案件時,如果能參照美國法院時時以憲法為念的精神,把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納入考量的範圍,不論最後利益權衡結論如何,都將是一大進步。
附註:剛剛無意中發現法務部的網站對於名譽權的保護,有以下這樣的說明:「名譽權可能將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加以防止。例如,對於對方未印好的文宣海報、報章雜誌或書籍(刊),可以請求不得印刷;已印好的可請求不得發售、散發;對於已沖洗之相片,可請求不得使用。」– 似乎完全沒有考慮言論自由的問題。


恭喜!謹祝 格務昌隆、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