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是「網路警總」??

**T.C.

據媒體報導,有網友指控YAHOO!奇摩無預警關閉他所設立的同志部落格,立委接受網友陳情後也指稱,該部落格「只是關切同志議題」、「YAHOO!毫無理由就關閉使用者部落格…打壓言論自由,形同『網路警總』」。YAHOO!則在接受媒體查證時表示,該名網友「違規刊登露三點、具強烈性暗示的照片,且違規次數高達二七三次…為了顧及廣大網友觀感,才會強制關閉其網站」。由於該名網友與YAHOO!就部落格是否有刊登「所謂的色情照片」各執一詞,此一事件孰是孰非恐怕還得先還原事實真相 — 究竟有沒有所謂露點或性暗示照片(這點應該不難證明,YAHOO!應可提出相關資料)而定。

然而,整起事件比較引起我興趣的是立委加入這個戰局,指摘YAHOO!「打壓言論自由,形同『網路警總』」,這樣的指控到底有沒有道理!

讀過憲法的人都知道「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的保障最初是設定「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之間(例如:政府查禁某甲所寫的書籍);如果只「私人間」的關係(例如:我不允許網友在我的部落格上刊登特定內容的評論),通常不至於有侵害基本權利的問題。不過有原則當然就有例外,現代社會中許多私人企業往往具有比政府機關更大的影響力、更深入我們的生活中(例如:網路服務的提供者),如果這些私人機構可以任意的將一些「社會最基本的價值(例如:女男平等、言論自由)置之不理,其後果可能比政府直接侵害我們的基本權利還要可怕,因此在某些的情形下,具有特定地位的私人機構,仍然被要求遵守基本的社會價值。那麼,在YAHOO!這個事件中,到底應該適用「原則」還是「例外」呢?

首先,我們必須瞭解網路的發展提供了一個絕佳的言論、資訊自由交換的平台。以往費盡心力寫的一篇新聞短評,必須經過諸如「時論廣場」、「民意論壇」或是「蘋論」編輯大人們的嚴格篩選,才得以見諸報端,和他人分享;現在我只要把文章「丟」到這裡(我的部落格),任何有興趣的人都可以來閱覽,這就是網路的力量。但是如果網路服務的提供者可以「任意的」把我的文章刪除、甚至取消我的部落格,那麼網路所提供言論、資訊平台的功能將會大打折扣。從這個角度考量,網路平台的提供者(特別是其具有一定的市場佔有率時),似乎應該受到一定社會基本價值的規範,不能恣意而為。

當然,除了網友自由言論的利益應該受到注意以外,「社會大眾的利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利益」也必須要兼顧。這就是為什麼有「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的訂定(其中第五條規定:平台提供者提供聊天室、討論區、圖貼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例如:部落格),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此一規定,一方面方便家長、網友選擇適合閱覽的內容,從而保護青少年;另一方面鼓勵網路業者透過「自律」的方式,發展符合自身商業利益的網路平台環境(例如:適合各年齡層網友瀏覽或僅限成年人瀏覽的不同平台)。從這個角度思考,網路平台的提供者對於刊登內容的過濾、管理,不但是法律所鼓勵,也是商業發展所必需。

綜合以上兩點,我覺得YAHOO!這個案子的關鍵除了在於「事實真相」的釐清外,YAHOO!是否有「恣意」的刪除、關閉網友的部落格應該是另一個討論重點。就這點而言,YAHOO!在「部落格」服務網頁下清楚提供了「移除標準」的連結(其中包括「限制級及不適宜青少年閱讀的情色圖文內容」一項)。此一把「移除標準」公開化(接受網友及大眾檢驗、批評)的作法,在某個程度上大幅降低了「恣意」的可能性,使用服務的網友也可以事先瞭解此一明白揭示的「遊戲規則」。

當然,也不是說YAHOO!只要公開「移除標準」就可以推卸一切責任,畢竟在這個「移除標準」中仍然存在許多模糊解釋的空間(例如:露點照片;文字中有描述性行為、提及性器官…),如果從嚴解釋,許多藝術、文學、醫學或性教育的內容,似乎都在移除之列;又如果YAHOO!僅針對特定性傾向的內容(例如:同性戀)從嚴把關,恐怕也有爭議。

只不過,在仔細衡量各方利害、弄清楚YAHOO!究竟有沒有「恣意而為」之前,貿然給YAHOO!扣上一頂「打壓言論自由」、「網路警總」的帽子,恐怕是太沈重了些!

2 回應

  1. **T.C.
    沒想到這個新聞過了這麼久還有「續曲」。參見中時「無預警關部落格,網友譴責,消保官:雅虎不該自扮警察」。

  2. **T.C.
    我們的共同作者之一M.H.另外寫了一篇「雅虎刪除部落格資料!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提出許多不同的看法,值得參照。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