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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由於原物料費用上漲,使得民生用品的成本壓力備感沉重,漲價成為敏感的經濟話題。據報載,公平會針對國內三大乳品業者「不約而同」調漲鮮乳價格的行為開罰,處為數一千多萬元的罰鍰。不過,這次的處罰基礎並不是聯合漲價,而是以三大業者的總市占率約八成,居市場領導地位,「已相當熟悉公平交易法,應負有防止同時漲價行為發生的義務」為由,認為業者能防止而不防止,明顯違背市場自由競爭的本質,並損及消費者利益。(新聞)
不過,這樣的理由,可能會產生一些疑義。
在市場自由競爭底下,廠商依其成本結構自由訂價,本屬廠商的營業自由,只要競爭有效運作,自然會對廠商的高訂價作出制裁,除非廠商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如聯合決定價格,否則通常不會違法。在沒有聯合漲價的情況下,踫巧的價格相同,基本上並不是違法的行為。公平會一方面肯認意業者可反映成本調漲價格,但卻要求時間點上不得同時,依此論述,若各家廠商依其不同成本結構同步作出不同的漲價,是不是還是違法?還是說要同步同價才算違法。公平會要關切的是同步還是同價?理論上,同價的問題比同時的問題較會引起反競爭疑慮。
至於廠商有沒有注意其他業者的訂價、以避免同時漲價的法律義務,公平交易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公平交易法明確禁止的是廠商間的勾結,即禁止競爭者間透過合意方式來共同決定價格,倘若廠商間的漲價相同,但缺乏最起碼的意思聯絡或資訊交換,則不成立違法的聯合漲價。因此,廠商負有的是不為勾結的法律義務。公平法的精神之一在於防止限制競爭,因此,不管業者熟不熟悉法律,都負有不得為限制競爭的義務。而漲價的同時性,除非有聯合行為的證據,否則,只能認為是偶然的市場結果,不具違法性,否則競爭結果下同步達成的競爭價格,也可能會被認定違法,這就與市場理念不合。
即使廠商具備市場領導地位,公平法明確規定的是廠商不得有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同時漲價行為是否會構成濫用,而令廠商負有防止義務,恐怕很難論定。
這樣的同時漲價行為防止義務能達成什麼樣的管制目的呢?不能漲價嗎?當然不是。從其論述似乎是要求廠商不能在同一秒漲價,所以不同時就可以了嗎?其結果最多只能延緩一下漲價的發生,最終最不想要的漲價結果還是免不了,實在很難想像這樣義務的有效性與必要性,而且這個義務也可很容易地利用時間錯開就規避掉了。一個實益性低的義務,有多大的存在價值,值得懷疑。
公平法施行了這麼多年,基本上廠商都學乖了,聯合漲價不能留下證據,也因此要拿到聯合行為的明確證據,愈來愈困難了,尤其是在廠商家數少的寡占結構下,價格跟隨下的相同價格與勾結下的相同價格,更是難以分辨,使得這類的問題變得更難處理。因此,在同時漲價有高度聯合漲價的懷疑,但因缺乏證據,無法證明不法的情況下,想管制這樣的同時漲價行為,又因訂價尚不構成獨占性訂價,在管制壓力下,公平會創設出這樣一個防止同時漲價義務,可謂是用心良苦,不過,其實益性跟法律基礎,恐有待考驗。


剛看到這則新聞時「直覺」公平會處罰的依據恐怕有問題,正想「敦促」H2評論一下,沒想到先看到文章了。
希望公平會有人可以看到H2精闢的評論;不然至少這些業者也可以參考一下,看看要不要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畢竟是幾百萬的罰鍰!!
另外,值得一提的,H2的這篇文章使「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免於創下「單月(八月)無新文」的紀錄。Thanks 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