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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初審法院(CFI)日前針對Microsoft的壟斷案作出判決,維持歐盟執委會的決定,判決微軟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違反共同體條約第82條,並維持4.97億歐元的罰款。(新聞)
本案中微軟在作業系統的市占率高達約九成五,具有準獨占之優勢地位,其拒絕互通資訊與搭售Media Player的行為構成濫用,結果將使微軟在個人作業系統上的獨占力得以延伸到工作伺服器作業系統市場與媒體撥放器市場上,從而阻礙市場上的競爭與創新,損害消費者的選擇,為了有效阻止壟斷行為,執委會及初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要求微軟應揭露互通資訊(interoperability information),這樣其他競爭對手的產品才能與微軟系統相容而順利運作,同時也要求微軟應提供不含Media Player的作業系統。
在軟體市場這種具網路效應的市場,會有贏者全贏的傾向,其他應用軟體能否在作業軟體此一平台上相通互容便成為能否有效競爭的關鍵,在一個實力已經坐大的平台業者,且積極展現擴張其他市場版圖的野心,平台互通資訊便成為一項壯大其他市場阻礙競爭的利器,因此,合理非歧視(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揭露互通資訊,便成為促進這類高科技產品市場競爭的一項方法。
而Windows內建Media Player對於微軟而言,並沒有什麼重大的技術利益,消費者也沒有因此獲益,反倒是消費者的選擇被預先限縮了。而且使用者習慣被大規模建立之後,其他媒體撥放業者要進入市場提供更佳的產品,所面臨的市場障礙就又更高了,這會不利於市場的長期競爭。
回顧這個案子的發展歷程,最先起於1998年底昇陽電腦(Sun Microsystems)控告微軟拒絕提供Windows互通資訊,歐盟執委會開啟調查,並將Media Player市場加入調查範圍,迨至2004年3月執委會作出裁定為止,歷經約5年的長期調查,又經過了3年多,歐洲初審法院才作出判決,顯見這類高科技案件的複雜性、謹慎性與重要性。不禁想起,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02年中曾經也對微軟在台灣的獨占行為進行過調查,在經過6個多月的調查即迅速地和微軟達成行政和解,當時引起了不少的爭議。面對高科技產品的壟斷議題,其複雜程度與問題面向遠較傳統產業困難處理,但高科技產業的競爭問題卻是未來反托拉斯法所無法規避的,我國到目前為止很少有這樣的案子處理經驗,因此,原本是很難得的學習機會,而且同時間美國與歐盟也同時在進行調查,公平會並不孤單,有歐美等老經驗的前輩執法機關可供學習,在我國執法經驗並不豐富的情況下,至少是個累積調查處理經驗的好機會,縱使調查會耗費很高的時間與成本,但換來得經驗相信應該可以幫助未來相關案件的處理,可惜最後以和解代替調查,是不是讓人覺得惋惜?又和解方案到現在的落實結果,是否真的有助市場競爭,相關的評估與實施報告似乎也還未見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