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貴的環保補充包

**H2

日前報紙披露洗衣精環保補充包比桶裝還貴的資訊之後,引起了一片批評之聲,消費者覺得受騙,驚覺為了環保而購買補充包,竟然還得付出較高的價錢,成了環保冤大頭。而消基會與環保團體也表示,業者的銷售手法,誤導消費者以為補充包既環保又便宜,有不實廣告之嫌。(新聞)

民生用品的價格問題一直挑動著消費者的敏感神經,尤其是當能夠兼顧環保這一健康議題與便宜議題時,更能夠引起消費者共鳴。環保補充包不如桶裝包裝精美時,想當然爾,當然會認為補充包便宜,因此,自然不會特別去注意價格問題。這樣的問題不意識,當然也跟商品的標示方式有關,桶裝和補充包或許在內容量上有差別,因此,以總量方式的標價,可能會因總內容量而有不同,如:108/3200g75/2000g,精明的消費者也不太可能拿著計算機對著洗衣精計算比較價錢,看是不是真的比較便宜。所以,當得知補充包比較貴時,自然覺得當了冤大頭。如果說,業者在標價上有加上每公升的單位價格時,消費者對於單位價格差異能夠直接比較時,這樣的問題爭議也許就不會出現了。

不過,目前的商品標示法只要求業者標示商品名稱、產地、製造商進口商、成分、重量容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等資訊,並沒有要求價格計算標示,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也是要求業者不得為不實廣告而已,並沒有要求企業應為如何之價格標示,因此,業者標榜環保補充包的銷售手法,是否會構成違法,得看業者有無誤導消費者環保補充包便宜致陷於錯誤的積極廣告行為而定。

對於商品價格的標示,德國有所謂的價格標示法(Preisangabenverordnung),規範對最終消費者為商品或服務銷售之標價行為,為消費者保護法令的一部分。該法要求對於以包裝方式對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標格應包括二個部分:「零售價」與「基本價」,「零售價」應該正確的標示包含消費稅在內的價格,而「基本價」則要求業者應在零售價示附近標示每單位(公升/公斤)的價格,這樣消費者在購買時,同品牌的不同商品或不同品牌的同一商品,都可以很輕易的直接作比較,其結果也有助於市場競爭,因此,該法也屬競爭法的一部分。違法的結果,業者最高可被課處二萬五千歐元的罰款,處罰不可謂不重。因此,在德國的超市,在售價牌上都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二種價格,消費者也可輕易地比較價格和精打細算。這或許可作為減少消費爭議的參考。

6 回應

  1. **M.H.

    在美國超市也都可以看見這樣的標示
    分別「零售價」與「基本價」
    讓消費者得以清楚知悉所購買物品之真實價格

    不過這邊有個疑問
    新聞當中雖然提到:「消基會與環保團體也表示,業者的銷售手法,誤導消費者以為補充包既環保又便宜,有不實廣告之嫌」。
    但是顯然消費者已經得以從外包裝知悉重量以及價格
    因此確實如H2所言
    是否違法還有討論的空間

  2. H2和M.H.的分析果然精闢。不過我想分享一個美國法上的觀點,不知道你們覺得這個理論在本件案子上有沒有參考的可能?

    在美國現在流行一股「有機、天然食品」的風潮,所以很多乳製品都會標示「本產品係由未經施打生長激素的乳牛牛乳製成(from cows not treated with growth hormone)」。

    對於這樣的標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消費者保護部門(Bureau of Consumer Protection)認為有「誤導」消費者的可能,從而可能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五節「欺罔行為(deception)禁止」的規定。

    FTC所持的理由大概是業者特別作這樣的標示有「暗示」這種乳製品的「品質較好」或「較健康、安全」,但事實上,並未有科學證據證明有施打生長激素的乳製品和沒有施打生長激素的產品在品質或安全上有任何顯著的差異。FTC認為這種「話只講一半(half-truth)」或製造錯誤印象(false impression)的作法仍可能違反禁止欺罔的規定。所以現在買乳製品,都會在上述標示後另外看到業者註明一行字「沒有科學證據證明未經施打生長激素的產品與有施打生長激素的產品有任何顯著差異」。

    不知道兩位覺得這個例子對於台灣消費者的主張是否有幫助??我覺得如果借用美國法的觀點,至少不應該把台灣相關條文的適用限定在「積極引人錯誤」的廣告上。換句話說,如果相關消費者團體可以證明,消費者普遍將「環保、補充包」解釋包括「價格較(完整包裝)經濟」的意義,是不是還是有違法的可能??!!

  3. 只講一半正確的話,若造成誤導,還是會構成不實廣告的。
    環保的東西是不是就一定是便宜,可能會因涉及產品性質的不同而不同。補充包不一定就要賣得便宜,但只要價錢有標出的,消費者通常就可辨別出。價格因素跟其他關於產品安全健康的訊息不同,前者不須特別知識就可分辨,後者通常要有較高度的知識或常識,不是一般消費者都能具備。因此,環保、補充包會不會造成欺罔,還是得看個案中的整體行為及宣傳來認定。

  4. 多謝H2的提醒。

    「價格」與「產品性質」的確是不同性質的資訊。看來這個問題還是得回到「零售價」、「基本價」的標示要求上。

    不過我必須承認,作為一個消費者,我一直以為「補充包」比「完整包裝」便宜,所以從來沒有認真去比較二者的價格 :)

  5. **T.C.

    本案的最新發展:

    依中時的報導,台北市消保官要求賣場將「環保包」比「完整包裝」貴的清潔用品全面下架,待供應商降價或揭露正確資訊後才可以恢復販賣(全文詳見「比桶裝貴的清潔劑環保包下架」)。

  6. 覺得消保官要求貴的補充包先下架的處分,可能還是會有些爭議。
    依據台北市消費者保護條例第10條:「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違反者,應命其限期改正」,消保官要求降價或標示正確資訊前要先下架。其中,要求資訊正確標示自然是該條的適當改正選項。
    降價,或許未必是,定價高低,只要無涉欺罔,便不違該規定。雖然補充包因成本較低而有低價的期待,只要標價清楚明確,消費者就可輕易分辨比較,高價的東西自然就會被市場淘汰,定價高低是業者的市場決定,要求一定要降價,可能會超過了該條的權限。否則,對於任何覺得定價不合理或價格高於成本的情況,都比照的話,可能就會變成不樂見的物價管制條款了。
    下架是很嚴厲的處分,消保法令通常只在產品安全疑義時,才規定到下架,其他情況,通常都有侵害性較小的適當手段可用,可不可以用在這情況,恐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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