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近日因偶然的原因參加了一個心靈成長的課程,在沒有參加之前,許多朋友告訴我,這樣的一個課程其實有一點像「直銷」。而我心裡在想…「直銷」??真的嗎!不就是上個課而已,怎麼會像直銷呢?而且是關於心靈成長的,應該不會強迫銷售什麼產品吧。所以我索性就抱著半信半疑的態度去上了課,然後非常投入在這個課程之中。
課程結束之後,老實說,真的非常的好,我覺得自己體驗成長許多,也對於我的人生有許多幫助。 不過,課程後續的活動卻令我難以苟同,其中也涉及了一些法律問題。但我不得不佩服這間公司置入性行銷與規避法律的功力,實在是十分了得。
說穿了,這間公司賣的是一種「體驗式教學」,在課程中透過講師的帶領使消費者體驗、面對自己人生當中的一些真相進而更加認識自己,並據以做出突破、獲得成長。聽起來很棒吧。但有趣的是,在提供服務過程當中,講師不斷的強調「要幫助別人」才能夠「證明自己的能力」,如果知道可自己以幫助別人,卻沒有付諸行動,那麼就是「不遵守承諾」、「沒有勇氣、能力」的人。那麼,為了要證明自己是「有用的人」、「有勇氣的人」,就必須將這個「好的課程」推薦給別人、幫助別人。因此課程結束之後,可以攜帶「嘉賓」到課堂上來,這位「嘉賓」就是你認為最需要這個課程幫助的人。
此時當許多嘉賓來到教室之後,門關了起來。台上的講師要求原來的學員與來訪的嘉賓進行課堂中曾經進行過的的部分練習,讓嘉賓體驗何謂「體驗式教學」,緊接著就分為許多小組,小組當中會有一位小組長以及其他學員,小組長都是曾經上過這個課程的人,他們都是自願擔任小組長的,沒有支領任何薪資,因為他們體驗過這樣的教學,知道課程的好處在哪裡,所以願意免費、花自己的時間來到教室來「幫助」嘉賓進入這個課程。
好戲來了,當區分為小組之後,小組長會要求「嘉賓」說明自己的理想與目標,在「嘉賓」說明之後,再告訴「嘉賓」透過這個課程一定可以達成心中的目標,而其他學員則在一旁提供自己上過課之後的心得,小組長就在此時極力鼓吹「嘉賓」可以立刻報名,而且要當下就做決定,為自己的人生負責,如果「嘉賓」有所遲疑,就會要求小組當中的學員提供自己對於課程的想法,加強「嘉賓」對於課程的理解,或者加入其他小組長進行說服的工作,要求「嘉賓」當場報名,並告訴「嘉賓」—「你為自己的人生做了重要的選擇」!!如果「嘉賓」未攜帶現金到場,小組長還會好心的陪同「嘉賓」到一樓提款機提領現金,聲稱「為了幫助你達成人生中重要的目標,我陪你一起去提款,因為我重視你」,在此中半推半就情況之下,許多「嘉賓」真的就當場繳費報名了。
過程到此結束。
我在想,如果事後這些人發現其實沒有很想要上課,那有沒有救濟途徑呢?讓我們來用法律的觀點檢視這一切。關於公平交易部分的問題,是否屬於多層次傳銷,我想H2比我瞭解更多,可以由他作回應。我想說明的是關於消費者保護的部分。
首先,關於此種買賣之性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誘使消費者前往體驗課程,並趁機推銷服務,而在契約成立之時,如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使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即可認為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適用。而在訪問買賣的情況下,因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行銷方式以及當場之氣氛,使消費者無法本於自由意識從事理性之交易選擇,於此情形下,消費者即得依法於接受服務後7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如企業經營者在締約時使用定型化契約卻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該條款依法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即使擔任說服行銷工作的小組長,均非企業經營者之員工,而係自願到場,且未收取任何費用,也不應影響小組長於法律上係處於代理人之地位。透過這樣的解釋,才能夠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存放在: 消費者保護


看到連結的網址,覺得有點熟悉。記得幾年前有個朋友也來跟我推薦這個課程,雖然知道朋友是基於好意,但因本身心理上排斥主動式的推薦,所以遲遲沒有答應,雖然朋友後來陸續也打了幾次電話來詢問,但最後還是藉口推託掉了。
這類課程對每個人的價值助益如何,惟有親身體驗過才能知道,消費者無法於締約前就能得知,因此,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便顯得重要,尤其是消費者的自由決定。
誠如M.H.所言,消保法上特種買賣的適用,可以提供解約的途徑。而這種推銷方式算不算多層次傳銷,得看是不是符合公平交易法上參加人(學員)支付一定代價以取得介紹他人參加的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之類經濟利益的定義而定。若學員支付費用係為參加課程而非為取得介紹他人參加權利,以及若未因他人參加而獲致報酬的話,也許就不是多層次傳銷了,這部分需要更詳盡的資料判斷。不過,多層次傳銷依法要報備,因此,可向公平會查閱是否為多層次傳銷。
讓M.H.覺得不妥的點可能在於說服他人參加活動所形成的不好感覺吧,如果對於消費者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造成心理上購買強制的結果,即消費者不買便難以脫身的話,還是有可能構成公平法上的顯失公平行為的。至於是不是,則有待主管機關的調查與判斷。
潛水了很久,但是最近幾篇太精彩,忍不住浮上來,三位同學真是好樣的,不愧是本班佼佼者!這個課程去年我也被推銷過,(由此可見本課程在市場行銷上的成功,原來你我都被推銷過)如M.H所述,『因此課程結束之後,可以攜帶「嘉賓」到課堂上來,這位「嘉賓」就是你認為最需要這個課程幫助的人』。當時也是我一個摯友強力推薦。但當時覺得所費不貲,實在不是在美國燒錢的米蟲負擔的起的,以此推辭了朋友的邀約。只是當時也沒想到會跟公平法還有消保權益有關,所以再次佩服諸位的法學功力。更期待看到更多鞭辟入裡的文章,精彩可期!
**T.C.
今天中時上有一篇「成長課程變直銷 仍適用消保法買賣規範」,其中行政院消保會的意見與M.H.先前提出的見解不謀而合。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