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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留言於︰「心靈成長」！？—消費者沒保障</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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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lawclassmates</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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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lawclassmates</dc:creator>
		<pubDate>Mon, 12 Nov 2007 16:09: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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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C.

今天中時上有一篇「&lt;a href=&quot;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3+132007111200960,00.html&quot; rel=&quot;nofollow&quot;&gt;成長課程變直銷 仍適用消保法買賣規範&lt;/a&gt;」，其中行政院消保會的意見與M.H.先前提出的見解不謀而合。可以參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T.C.</p>
<p>今天中時上有一篇「<a href="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3+132007111200960,00.html" rel="nofollow">成長課程變直銷 仍適用消保法買賣規範</a>」，其中行政院消保會的意見與M.H.先前提出的見解不謀而合。可以參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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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你們的同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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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你們的同鞋</dc:creator>
		<pubDate>Wed, 03 Oct 2007 08:06:5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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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潛水了很久，但是最近幾篇太精彩，忍不住浮上來，三位同學真是好樣的，不愧是本班佼佼者！這個課程去年我也被推銷過，（由此可見本課程在市場行銷上的成功，原來你我都被推銷過）如M.H所述，『因此課程結束之後，可以攜帶「嘉賓」到課堂上來，這位「嘉賓」就是你認為最需要這個課程幫助的人』。當時也是我一個摯友強力推薦。但當時覺得所費不貲，實在不是在美國燒錢的米蟲負擔的起的，以此推辭了朋友的邀約。只是當時也沒想到會跟公平法還有消保權益有關，所以再次佩服諸位的法學功力。更期待看到更多鞭辟入裡的文章，精彩可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潛水了很久，但是最近幾篇太精彩，忍不住浮上來，三位同學真是好樣的，不愧是本班佼佼者！這個課程去年我也被推銷過，（由此可見本課程在市場行銷上的成功，原來你我都被推銷過）如M.H所述，『因此課程結束之後，可以攜帶「嘉賓」到課堂上來，這位「嘉賓」就是你認為最需要這個課程幫助的人』。當時也是我一個摯友強力推薦。但當時覺得所費不貲，實在不是在美國燒錢的米蟲負擔的起的，以此推辭了朋友的邀約。只是當時也沒想到會跟公平法還有消保權益有關，所以再次佩服諸位的法學功力。更期待看到更多鞭辟入裡的文章，精彩可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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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H2</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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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H2</dc:creator>
		<pubDate>Mon, 01 Oct 2007 07:36: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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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看到連結的網址，覺得有點熟悉。記得幾年前有個朋友也來跟我推薦這個課程，雖然知道朋友是基於好意，但因本身心理上排斥主動式的推薦，所以遲遲沒有答應，雖然朋友後來陸續也打了幾次電話來詢問，但最後還是藉口推託掉了。
這類課程對每個人的價值助益如何，惟有親身體驗過才能知道，消費者無法於締約前就能得知，因此，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便顯得重要，尤其是消費者的自由決定。
誠如M.H.所言，消保法上特種買賣的適用，可以提供解約的途徑。而這種推銷方式算不算多層次傳銷，得看是不是符合公平交易法上參加人(學員)支付一定代價以取得介紹他人參加的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之類經濟利益的定義而定。若學員支付費用係為參加課程而非為取得介紹他人參加權利，以及若未因他人參加而獲致報酬的話，也許就不是多層次傳銷了，這部分需要更詳盡的資料判斷。不過，多層次傳銷依法要報備，因此，可向公平會查閱是否為多層次傳銷。
讓M.H.覺得不妥的點可能在於說服他人參加活動所形成的不好感覺吧，如果對於消費者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造成心理上購買強制的結果，即消費者不買便難以脫身的話，還是有可能構成公平法上的顯失公平行為的。至於是不是，則有待主管機關的調查與判斷。</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看到連結的網址，覺得有點熟悉。記得幾年前有個朋友也來跟我推薦這個課程，雖然知道朋友是基於好意，但因本身心理上排斥主動式的推薦，所以遲遲沒有答應，雖然朋友後來陸續也打了幾次電話來詢問，但最後還是藉口推託掉了。<br />
這類課程對每個人的價值助益如何，惟有親身體驗過才能知道，消費者無法於締約前就能得知，因此，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便顯得重要，尤其是消費者的自由決定。<br />
誠如M.H.所言，消保法上特種買賣的適用，可以提供解約的途徑。而這種推銷方式算不算多層次傳銷，得看是不是符合公平交易法上參加人(學員)支付一定代價以取得介紹他人參加的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之類經濟利益的定義而定。若學員支付費用係為參加課程而非為取得介紹他人參加權利，以及若未因他人參加而獲致報酬的話，也許就不是多層次傳銷了，這部分需要更詳盡的資料判斷。不過，多層次傳銷依法要報備，因此，可向公平會查閱是否為多層次傳銷。<br />
讓M.H.覺得不妥的點可能在於說服他人參加活動所形成的不好感覺吧，如果對於消費者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造成心理上購買強制的結果，即消費者不買便難以脫身的話，還是有可能構成公平法上的顯失公平行為的。至於是不是，則有待主管機關的調查與判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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