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法庭裡面有沒有真愛呢?這真的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充滿邏輯思考的法學理論,有沒有能力來確認欠缺理性基礎及特定構成要件的「愛」?愛人之間可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的愛是真的」?有沒有確認利益?
聽起來像是玩笑話,怎麼可能要求法院來確認妳愛不愛我呢?畢竟愛或不愛,沒有客觀的認定標準,當事人該怎麼來辯論呢?如果原告起訴主張,因為我幫被告洗碗,所以可以證明我愛被告,那法院該如何來評斷,原告有沒有盡到舉證責任?
但現實生活上,仍然有些人會認為法院應該兼負「愛的確認大使」身份,必須要在判決中確認兩造之間的純愛。最近因為一則「先生請求對植物人妻子判決離婚」的訴訟案件新聞引起廣泛討論,其中一篇投書「法官果真沒血沒淚」,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看了這篇投書後,我在想,通姦案件中,哪一方是真愛?是相姦者,還是配偶之間?在離婚案件中,是不是沒有真愛了,所以才要訴請離婚?請求分割遺產當事人之間,是不是兄弟之間沒有友愛了,所以才分割遺產?這些問題,每個人心中好像都有答案,但又好像沒有辦法確定,因為人就是這麼特殊的動物,情感會隨著時間而轉移,不同時間,有不同感覺,愛或不愛,真的不是判決可以來決定的。
那麼,法官到底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在家事案件請求判決離婚訴訟當中,當事人主張有離婚事由而訴請離婚,法官是要審理當事人之間有沒有愛,還是有沒有離婚事由?一個離婚判決,雖然使當事人婚姻關係解消,但是,「愛」卻不是訴訟標的。有些人相愛,但無法繼續婚姻關係而起訴請求判決離婚,法院只能審理有沒有離婚的理由,如果原告主張的離婚事由成立,那麼法院就必須依法判決離婚。就例如家暴事件,許多被害人往往歷經屢次家暴事件後,才會提起刑事告訴或訴請離婚,之前都因為愛對方而容忍了下來,我們能夠說訴請離婚就是不愛對方嗎?我們能夠因為看到判決結果是兩造離婚,就認定他們之間沒有愛嗎?
法律有它的侷限性,更應該有謙抑的思想,世間萬物,不是都靠法律來認定。或許應該讓法律歸法律,其他的問題,就留給人來解決吧。法庭裡,不是沒有真愛,而是不應該用法律來判斷。血和淚,每個人都有,法官也不例外。


對於M.H.的法學素養我向來佩服,也知道你是一個很「感性」的人,不過看完這篇文章才發現你對於「愛」(不管是男女之間的「情愛」,或是手足之間的「友愛」),有這麼深刻的體會!
[附註]我太太剛剛特別跟我說,讀你的這篇文章,可以感受到文字間的「韻律」… 哇! 又一個「感性」的人!!
嗚!!! 為什麼我只能想出「這篇文章寫的真好」之類的形容詞 …我會好好反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