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合議庭,昨天認定陳總統將該案件相關文件核定為機密的決定違法,並駁回陳總統返還證據的聲請(中時新聞報導/聯合新聞報導)。對於這個裁定的對錯,在沒有看到完整的裁定書前,我沒有興趣,也不應該評論,況且這個裁定還有待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的審理,是否會被維持,還在未定之天。不過我這個功夫還未練到家的「小道」實在忍不住要評論一下顧立雄「道長」(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辯護律師)的一句話。
據報載,顧大律師在和記者談論合議庭的裁定時「越講越火」,認為合議庭「誤解」釋字627號解釋的意旨,並表示照合議庭的見解,「以後就不要有行政機關了,一個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機關給推翻掉,這很嚴重」。沒錯,真的是很嚴重 — 只不過是你顧大律師「錯的很嚴重」!
首先,我不確定顧道長要怎麼解釋釋字627號解釋的這段話:
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之「國家機密特權」,其行使仍
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
對權力。…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
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
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
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為處分
或裁定。
既然大法官已經講的這麼清楚(上面這段話怎麼看也不像可以「橫看成嶺側成峰」的文字):國家機密特權的行使要受制衡,受訴法院也可以依相關法律裁定,顧大律師怎麼說台北地院合議庭「誤解」釋字627號解釋的意旨?難道顧道長修練有方,從上面那段話中看出一般人看不出的「玄機」?!
其次,我也不知道顧道長為什麼這麼擔心「一個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機關推翻掉」這個現象。剛剛上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在裁判書查詢項下隨便查詢,發現由顧大律師擔任代理人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就有五十幾件,不知道顧道長在庭上「雄」辯滔滔的爭取法院推翻行政機關的決定時,有沒有想過「一個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機關推翻掉」這件事的可怕?! — 我猜大概沒有,不然顧道長也不至於「動搖國本」,一再代理相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
其實,「小道」我也很擔心我們國家沒有強有力(專業強、有執行力)的行政機關。不過我更擔心一個「只有」行政機關的世界,更害怕一個不受任何監督、制衡行政機關的存在。不過以上種種擔心都還比不上我看到一個擁有數十年執業經驗的資深律師說出:「以後就不要有行政機關了,一個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機關給推翻掉,這很嚴重。」這句話時的憂慮。


這篇寫的真的好好喔,擲地有聲,我心有戚戚焉。權力制衡的觀念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要求吧,如果行政權無限上綱,那麼,乾脆就只要一權就好了啊,何必還要有司法權,行政機官肥大的後果如何,在世界歷史上不是沒有前鑑。我覺得「小道」可以將這篇投稿到報紙,揭發「道長」換了屁股就換了腦袋的荒謬言論,也是讓「道長」可以深思的一個機會。
剛剛看了報紙登載總統府對於此裁定之聲明,指出:「在國家機密範圍的爭議問題上,合議庭與聲請人均屬當事人,但合議庭卻扮演仲裁者,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我的天啊,這真是一句經典到令人噴飯的話。總統府裡面的文膽是沒有人唸過法律嗎?合議庭何時會在訴訟案件當中擔任「當事人」的角色?難道不知道,該案當中所謂國家機密文件,是經過檢察官起訴作為證據使用之物證,因為被告抗辯該物證係屬國家機密不得審理,才會有此爭議。因此,該物證是否合法取得而具備刑事訴訟上之證據能力,其爭議是在於訴訟當事人之間,也就是在「檢察官」與「被告」之間,而合議庭則是處於中立裁判者的角色,依據兩造之主張而為判斷。合議庭從來就不會是所謂「國家機密範圍爭議問題的當事人」,也無法擔任當事人。我不懂,我們的總統府怎麼了??實在是令人憂心。也更擔憂,對於司法的錯誤觀念就在這樣媒體報導散佈之下,深植於民眾心理,更加破壞司法威信。
**T.C.
相較於顧立雄律師的高見,陳總統這個回應就好的太多了。據中時報導,陳總統說,他尊重司法,但也會就司法相關規定及意旨,來爭取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