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極佳、極便利的「言論平台」,從BBS到部落格,越來越多網友利用各式各樣的工具,在網路的世界發表言論 — 討論時事、抒發情緒、紀錄自己的生活…。但就像在現實生活中一樣,這些虛擬世界的言論裡也夾雜著各種侵害他人權利(不管是妨害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隱私)的文字與圖片。當不幸碰到這種情況時,被害人除了可以直接對發表侵權言論的網友尋求法律救濟外(提起民、刑事訴訟),往往更希望這些貼文及貼圖所在網頁、網站的經營者或所有者(例如: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等,以下統稱「服務提供者」)能夠儘速移除這些侵權的文章或圖片,以避免一傳十、十傳百…損害不斷地擴大。
關於「服務提供者」是否有義務在接到被害人通知後移除相關文件,甚至於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台灣法院曾先後作成不同的判決。在94年訴字第4817號判決中,台北地院採取所謂的「電線桿」理論,認為「服務提供者」就如同電線桿的設置者一般,僅僅提供一個散布侵權文字的空間,因此即使在接獲被害人通知後未即時清除/移除相關文件,也不需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這個判決,等於間接否定「服務提供者」的移除義務,對於促進資訊的傳播及網路的發展固然有所幫助,但對於被害人的保障則有所不足,畢竟侵權文件多存在一天,被害人的名譽或隱私就持續受到侵害。
最近台北地院的一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2375號)則改變了上述「電線桿」理論。在兼顧網友言論自由、網路發展、以及被害人保護的前提下,法院判決「服務提供者」在接獲被害人通知後,如果被檢舉的內容有「一般人一望即知」的違法,而未能採取防止措施(例如:移除),就必須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換句話說,此一判決肯定「服務提供者」對於「明顯違法」的內容(情緒性謾罵字眼、傳述不實事實),有義務於接到通知後加以移除。台北地院採取這個新標準主要理由之一是基於「服務提供者」並非法官,對於相關內容是否構成侵權有可能出現判斷錯誤之情形,因此將「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限縮在「明顯侵權」的情形,以避免「服務提供者」因為害怕負擔可能的責任,動輒移除相關文件,阻礙資訊流通。
台北地院的新判決對於被害人來說顯然比之前的判決「友善」,不過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法院自行將「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移除義務)加以限縮,是否合理,恐怕還有值得討論的空間。此一系列文章將分別介紹德國、美國相關的案例及規定,希望能提供一些不同的思考方向。
(繼續閱讀[系列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