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剛剛看到中時這則新聞「竹檢:偵辦曹興誠依法起訴 並未巴結權貴」,愛調皮搗蛋的個性又被挑起,忍不住要來篇短文,「酸」一下新竹地檢署!!
不過先聲明,對於報載曹興誠在沒有提出證據的情形下指責竹檢是「巴結權貴」,我也「不」贊成。但我絕對可以想像、理解任何人(包括曹先生在內)經歷偵查、起訴到一審判決無罪這段過程中身心的煎熬。
回歸正題,竹檢在新聞稿中要曹興誠「回歸訴訟程序正軌,勿情緒用事,無端攻擊依法辦案的司法人員」,對照竹檢對於新竹地院同樣的「無情攻擊」,就顯得很好笑了。
看看同一篇報導中竹檢對於新竹地院判決(甚至是辦案法官)的批評:「…除有予人法院早有無罪定見的疑慮外,於判決認檢察官舉證不足,卻於審理中對檢察官多項聲請調查之證據,不予調查,實難令人信服…」。不禁讓我想到幾句老話:
- 只許州官放火…
- 五十步笑…
- 龜笑鱉…
………斗膽建議竹檢的承辦檢察官(們),還是「回到訴訟程序正軌…」,專心準備上訴,別生氣啦!!


許多爭議案件都不在法庭裡辯論,反而訴諸於媒體與公眾討論,模糊了焦點。不過這種情況不僅出現在檢察官,在辯護人方面也有這種情況。記得馬先生特別費案一審審理程序中,被告辯護人律師將偵訊錄音帶譯文與偵查筆錄內容不符之處,全文照錄提供媒體報導,招來檢察官的抗議。此外,蘇建和三死囚案,辯護律師在再審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判決死刑後召開記者會,將律師袍反穿,高喊:「司法已死」,多麼義憤填膺。看起來,好像訴諸媒體對於案件很有用的樣子。不過,老實說,到了法庭,許多訴諸媒體的用語都顯得無用,不具任何法律意義議,更談不上攻擊防禦方法,或許訴諸媒體的功用,不在於贏得官司,而只是「暗夜走路吹口哨」~壯膽而已。
M.H.說的有理。這種情形,不管檢辯,都應該檢討。
只想補充一點,這種動作恐怕不完全是出於訴訟的考量(有沒有「法律意義」,更非放話人的重點),也未必是為了壯膽。
我覺得,這類動作大概可以分為兩個情況。一種隱約透露出對於司法(或法官)的不信賴,所以希望藉由放話引起媒體、大眾的關注,間接形成一種「壓力」。這種「不信賴」需要時間來消除,當然也有賴法官的努力(不論是在程序上注意兩造的各種權利,或是在判決上毫不模糊的,針對兩造各項攻防提出判斷的理由)。
另外一種情形,純粹是一種情緒的發洩,或根本只是對於(支持)群眾的安撫、交代。這種情況,除非我們的政治人物、甚至選民素質可以提升,恐怕比較難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