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肥~這真是太神奇了!!

**M.H.
星期日下午在家中無聊的一直按著手中的遙控器,沒有任何吸引目光停下的節目,不過後來突然看見一個有許多來賓的節目,看起來疑似是教導化學的課程節目,引起了我的好奇心,我心裡在想,臺灣真的進步了,開始將枯燥的化學課程以輕鬆的方式呈獻給大眾,對我國物理、化學能力的提升,一定有相當的效果,所以我就停下來看了這個我以為是科普的節目。

節目現場,主持人兩旁各站著不同的特別來賓,前方小桌子上擺了精美的油罐與一包包的粉末,主持人開始講解接下來的實驗過程,之後一邊的來賓就把一包看起來白白的粉末倒入整罐的油當中,而另一組來賓則將另外一包包裝精美的黃色粉末也同樣倒入一罐油當中,緊接著,神奇的事情來了。在來賓猛力攪拌之下,摻有白色粉末的油罐開始呈現顆粒狀的結晶漂浮在油當中,而另一罐摻有黃色粉末的罐子當中,則立即出現上層為水、下層為乳黃色膠狀物體的狀態。此刻,主持人以興奮異常的音調高喊:「真是太神奇了,我們的黃色XXX酵素真的可以將體內的油脂完全分離出來,這樣就可以輕鬆的減肥了」,而使用白色粉末的來賓,則報以羨慕的眼神巴望著那瓶看幾來頗為噁心的雙色油罐,悻悻然返回座位。接著,一位看起來光鮮亮麗、帶著銳利眼光的女性走入畫面,開始介紹起黃色XXX酵素的神奇減肥功效。哇,原來不是什麼化學節目,竟然是減肥產品的節目,害我還看了那麼久。(但最近好像還蠻需要的)

看了這樣的節目,再看看最近一則關於取締化妝品廣告的新聞「北市前三季違規廣告化妝品食品占大宗」,不由得對於消費者的權益產生擔憂。臺灣的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將廣告之內容納入契約範圍之內。當然,這個規定有沒有改變「廣告」在民法上所具備「要約之引誘」之性質,容有討論餘地,然而,在現代消費生活之中,絕大多數消費者仰賴廣告來決定是否購買商品或服務,卻是不爭的事實。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廣告對於消費者而言,主宰著消費行為而居於重要的地位,當然有必要加以規範。

除了消費者保護法之外,其他法令對於特定商品廣告之內容也有相關規範。例如藥事法第66條就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而上述電視節目所販售之減肥藥品,是否屬於「藥品」或「健康食品」,實不得而知,如果屬於藥品,則其表現方式雖以「節目」形式為之,然仍無損於其具備「廣告」之本質,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而應將廣告內容送審取得核准文件後,始得播送。惟「廣告」,原本即允許某種程度之「誇飾」藉以吸引消費者,例如:在預售屋廣告當中時常可見建商誇讚該建案之華麗,足以令消費者獲得「如帝王般的享受與尊榮」,又譬如藥品廣告當中,提及「讓你精神百倍」,此種屬於感官性質描述之廣告內容,依一般正常消費者之認知,尚難以認定屬於契約範圍內之給付義務,然而為了使消費者得以正確判斷是否購買某種商品或接受服務,尤其事關消費者健康之產品或服務之廣告,更須主管機關加以審查把關,才得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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