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文章,我的責任?(全文完)

**H2 & T.C.

( 續 [系列之三] )

綜合之前的討論與觀察,服務提供者(例如:網站經營者、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是否要為網站上第三人的違法言論負責,確實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從台灣、德國與美國的經驗比較分析,大概可以歸納出幾點供有興趣的讀者思考:

  1. 首先,在沒有特別的法律,規範「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前提下,上述問題的爭點似乎在於網路論壇和討論區等「服務提供者」的地位為何(散布者、發表者、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有無對貼文內容進行控制的義務?

  2. 相較於被害人,「服務提供者」似乎是較有能力對貼文進行管控。尤其是當被害人已通知「服務提供者」,並具體指明違法貼文的存在時,「服務提供者」能否再以無法控制貼文的發表,要求完全的免責,恐怕值得深思,畢竟「服務提供者」此時已經知悉可能違法文章的存在,採取過瀘與控管措施,不論在技術上或實際上都應該是可以做得到的。

  3. 假如肯定「服務提供者」至少在接到被害人具體通知後,必須對第三人可能違法的貼文負擔一定的責任,需要進一步思考者,「服務提供者」到底應該在什麼情形下,負擔什麼程度的責任。
    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貼文內容是否違法恐怕未必可以輕易判斷。例如:罵人三字經等侮辱性的文字當然構成違法,但涉及事實的言論(例如:某甲貼文指稱某乙「騙財騙色」),在沒有經過調查前,很難說是否確實構成誹謗。面對這個難題,台北地院採取了一個折衷的辦法,認為「服務提供者」只有在貼文「明顯違法」的情形下,才有移除義務。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決是否會在無意中造成了網路媒體與其他傳統媒體責任不平等的情況。例如:A報刊登某甲的「爆料」,指稱某乙「騙財騙色」,A報是否僅有在「爆料」內容明顯違法的情形下,才需要負責?如果不是,法院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限縮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是否足以妥善顧及他人權利的保護,恐怕還有討論的空間。

  4. 上面所提到的各項問題,其實取決於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權利保護」、「發文者的言論自由」、「網路上的資訊流通」,以及「服務提供者的控管能力」。除了法院在個案中必須儘量尋求各項利益的平衡外,對於這個爭議問題,是否必要以立法方式來明確規範,也值得思考。

2 回應

  1. 除了這篇文章的結論之外,我想,在實際訴訟案件當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提供服務之後,因第三人使用此服務的結果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其間的過失要件與因果關係如果得以表見證明來處理,則原告所負的舉證責任將因而減輕,被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所受損害並非其提供服務所造成,如果被告無法提出反正推翻表見證明所形成之心證,則原告之訴將被認為有理由。

  2. 關於ISP的責任問題,目前智慧財產局針對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擬針對連線服務、快速存取、資訊儲存和搜尋服務業者,制定通知/移除的責任機制及法律草案,課予ISP防止損害繼續的義務。雖然目前只是針對網路著作權侵害爭議的解決,但這樣透過立法明確解決爭議的方法,還是值得期待的。此一責任思想,是否將來可擴及於其他網路侵權情事,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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