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人性?正義?

 

**M.H. 

好久以前看到紐約時報這篇報導「Vindicated by DNA, but a Lost Man on the Outside」,心中當下有好多感觸,我想要把我的感想寫下來與大家分享。

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究竟刑事審判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不是真的能夠達到追求正義或者是應報的目的?要用什麼方法才能夠呈現真實的犯罪情況?現在刑事科學、調查或審判制度有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有沒有顧慮到人性的要求?是否存在著我們根本看不到的盲點?這些問題,很深刻、很難立刻有答案,我也還在思索,但是我想,也許全世界,不只臺灣,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

這篇文章充滿了人文關懷以及對於美國刑事審判制度的省思。一位16歲的少年Deskovic被控謀殺高中同學,雖然警方在被害人身上所取得毛髮與精液DNA檢測結果與被告的DNA型別並不相符,但被告與被害人並不熟識,卻在被害人喪禮中嚎啕大哭,且與刑案專家所提供的罪犯特徵(criminal profiling)相符,再加上被告事後的自白,陪審團據此認定被告犯罪而宣判有罪關了16年。但16年過後,警方發現以前所採得的DNA檢體與後來抓到的另一嫌犯DNA檢體相符,因此認定前面所為的審判有所錯誤,法院並以此為由將被告予以釋放。出獄之後,Deskovic指控警方捏造偵查報告、疲勞訊問、以強暴、欺騙方式取得自白,請求國家予以賠償,並解釋當時為何會在被害人喪禮上嚎啕大哭,僅因在高中時代被害人曾經幫助過他,讓他銘記在心而已。然而,16年的生活都在監獄中過去了,Deskovic面臨生活上重大的問題,他在年輕時進入監獄,沒有學習到生活的技能,與人際關係脫離,不曉得如何與他人相處,出獄後,他無法正常生活,反而覺得好像在監獄還比較好。而國家也沒有提供相關的制度幫助他重回社會,即使獲得賠償,被害人的家屬也對他表達歉意,但他的青春卻已是無法挽回,往後的日子,他只能靠自己摸索,但卻常常遇到挫折,精神狀態也因此產生異常狀況,經常沮喪、失序。現在,他進入大學就學,期待日後能夠進入法學院,為這樣的問題貢獻心力。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不禁想起在台灣的刑事審判狀況,近年來隨著刑事訴訟法對於自白任意性要求的提高,已經比較少見被告提出刑求抗辯,但仍有為數眾多的被告主張警察在訊問時有疲勞訊問的狀況,而且告訴他「只要承認,就可以回去了啦」,後者取得自白的方式,有可能被認為屬於以詐術取得自白,但是,這種情況通常不會在警訊錄音帶中呈現,被告最常說:「在錄音前,警察就這樣跟我說了」,因此當檢察官提出警訊錄音帶,即可證明被告自白出於任意性,而被告則往往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刑事審判上必然的缺陷?如果是的話,自白於刑事審判上是否應該採取更高的標準,但標準為何?這些問題,我自己也無法回答,但是我想在這篇報導中提到的重點,即在於刑事審判應著重科學證據,例如DNA鑑定。DNA鑑定在審判上有確定以及排除的功能,其準確性幾乎可達到百分之九十九,以DNA作為審判依據,應當可以減少許多失真的判決。至於自白,雖然對於審判者而言具有「證據之王」的角色,可以減少很多繁雜的證據調查程序,但因擔保自白任意性之方法有其侷限,或許可以漸漸降低其依賴性。而這樣的結果,當然要透過加強刑事偵查手段、技巧,才有可能達成。如果第一線辦案的人員沒有專業素養、學識,那麼,縱使有再多的犯罪跡證,有都會被破壞殆盡,影響後來的偵辦。

 (美國現在許多州都已立法來回應此一問題,可參見「Exoneration Using DNA Brings Change in Legal System」報導)

3 回應

  1. **T.C.

    在美國,提到利用DNA證據協助人犯洗刷冤屈的組織,大概首推由兩位刑事辯護律師 Barry C. Scheck 及 Peter J. Neufeld 於1992年所創立的非營利組織: The Innocent Project.

    許多美國刑事司法的改革,都是建立在這個組織(或其他類似組織) 成功翻案的基礎上,讓美國人民驚覺現行制度的問題。當然,除了個案以外,相關的組織也從實際的案件中,具體歸納出許多應該加以改革的項目 (參見 Innocent Project: Fix the system),提供立法者參考。在這方面,實在很值得台灣相關組織學習。

  2. **T.C.

    關於M.H.提到「DNA鑑定在審判上有確定以及排除的功能,其準確性幾乎可達到百分之九十九,以DNA作為審判依據,應當可以減少許多失真的判決」,我有一點補充。

    DNA 對於身分識別的正確性雖然很高,但這是建立在「檢體的採集、保存、分析、解讀」都能夠遵守標準作業程序,相關鑑識人員的專業能力沒有欠缺的前提之下。

    之前美國接連爆出許多刑事鑑識實驗室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導致檢體污染…)、鑑識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甚至提供不實鑑識報告的案例,因此有關刑事鑑識實驗室的認可及監督,就成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我想台灣在強調「科學證據、科學辦案」的同時,對於政府相關刑事鑑識實驗室的「獨立、外部」監督、認可,也要同時進行。畢竟,再怎麼精確的科學證據,仍然是由「人」蒐集、處理的;而涉及到「人」的這個部分,就可能有誤差的可能,不可不慎!!

  3. **M.H.
    感謝TC提供的資訊
    我也正在看Innocent Project 的內容
    對我有很多啟發
    如果有心得再與大家分享
    至於採證過程的嚴謹
    也是現在台灣刑事偵查中一項重要的議題
    如果沒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所得之鑑定結果
    在審判上可想而見會遭受到辯方的許多挑戰
    使先前的偵查作為所付出的努力付之一炬
    確實是值得加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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