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馬英九特別費案經二審判決無罪後,馬英九與陳長文律師共同告發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偵辦謝長廷特別費案件時涉及濫權不追訴罪。看了相關報導後,尤其是「陳長文告3檢:檢濫權 不能忍」這一篇,對於這樣法律人的勇氣不禁心生敬佩之意。
確實,有些法律人存有鄉愿的心態,尤其對於同為法律人的行為,經常有降低標準的情況,得過且過。此次律師具名對於檢察官提出告發,姑且不論本案在實質上是否能夠符合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不追訴罪之構成要件,但至少給予司法人員一個警訊,在面對各種類型案件時,都必須小心謹慎,稟持公平公正與正義之方式處理,絕對不可以有大小眼或以非法律之因素影響案件之審理與偵查,否則仍須面對刑事上之制裁。
對於馬英九與陳長文律師的告發,確實令人激賞,應給予高度的肯定,並可藉此機會檢視司法內部是否敢於面對外界的質疑。反觀起訴馬英九的檢察官,卻表示「我不告他 他竟告我」,而未能就一、二審判決所指出之偵查瑕疵進行檢討,其高下實不言自明。


**T.C.
關於被指控檢察官的詳細回應可以參考中時的這幾篇報導:[特偵組:為法律而戰鬥 要求馬英九出庭對質];[馬反控檢察官瀆職 沈明倫:何必這樣?]。
不過其中一位檢察官的回應(「…辦案都是『依法律、憑證據、本良心』…現在政治勢力都這麼大,檢察官辦案形同在『夾縫中求生存、刀口下討生活』…」,實在令人覺得很奇怪 。試想,如果果真依法行事、我心如秤、不忮不求,又何來「夾縫求生、刀口餘生」之嘆??!!
陳長文律師於提出告發後也發表了一篇聲明,詳細說明他提告的原因(聲明稿全文請按這裡)。
[2008/01/05 更新] 陳長文律師針對沈明倫檢察官的回應又另行投書聯合報:「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可以一併參照。
法律的「眉角」我不太懂…
但如果檢察官說他是依法…
那麼馬英九也是依法…
既然都是依法…前者為何一付委屈的樣子?
是因為這個情況下他又覺得應該要講理、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