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兒少保護不能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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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 T.C.

日前中國時報有一篇讀者投書「當保護兒童槓上言論自由」,從(消極)言論自由保障、資訊自由流通、兒童教育及多元文化的觀點,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下稱「兒福法」)中有關網路內容管理機制及網路內容分級的政策,提出不少質疑及不同的思考方向。

對於作者維護資訊自由流通與言論自由的用心,我們深表敬佩。但是,如果確有相關社會學或心理學研究顯示暴力、色情…的內容將會危害兒少身心健康(這部份當然有賴相關領域專家研究),「兒福法」所建立的網路分級管理機制是否真的會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我們嘗試提出以下的問題跟觀點,希望能讓有關的討論更加完備。

  • 有關侵害「不為言論的自由」的部分:
    要求在網路言論上標示「限、輔、護、普」等字樣,雖然涉及限制人民不為言論的自由,但大法官釋字第577號解釋(認定菸害防制法有關菸品標示規定為合憲)在宣示憲法保障人民不為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表示:「…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特別是網路分級的字樣並不涉及特定政治主張或意識型態,也不影響言論內容的完整性,對於人民言論自由(不言論的自由)的侵害是否嚴重到違憲的程度,恐怕還有討論的空間。
     
  • 限制言論自由是否以「明顯而立即的危險」為限?
    依據相關的實務見解與學說,避免「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似乎僅是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之一,釋字第577號解釋就肯定立法者可以基於「提供消費者必要資訊」或「維護國民健康」等理由,對言論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
  • 「教育」是否為合理、有效、完全的「替代方案」?
    無可否認的,教導兒童與少年正確的性知識,並學習尊重不同的資訊與文化,絕對是非常重要。不過,真正的問題在於單靠「教育」是否可以有效的避免接觸暴力、色情言論對兒少所可能造成的傷害(假設相關研究確實證明二者的關連性)。特別是考慮到兒童、少年作成理性判斷與自我控制的能力,縱使在經過適當的教育仍然可能有所不足,「教育」以外的輔助措施(包括「網路分級」)似乎仍有必要予以考慮。除此之外,網路分級制度或許與「教育」還可以達成相輔相成的效果。例如透過網路分級與過濾軟體的安裝,可以協助個別父母教養子女權利的行使(設定不同瀏覽的限制)。

當然,上面的討論主要是針對「網路分級」制度本身是否合憲的問題而言,至於「網路分級」所採取的標準是否妥當,相關業者未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分級的法律責任與處理程序,仍可能涉及其他憲法問題(例如相關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待進一步討論。

最後,如同「當保護兒童槓上言論自由」一文作者所強調的,對於網路上暴力、色情言論的管制,涉及不同憲法利益間的權衡與折衝,應該從更寬廣的視野加以考量。除了考量「成人接受資訊的自由」、「多元文化的保護」、「發表言論者的言論自由」外,「兒少身心健康的保護」、「父母自由教育子女的權利」也值得一併思考。最重要的,如何在眾多不同的憲法利益中尋找適當的平衡點,不至於過份保障單一權利,甚至完全犧牲其他的憲法權利,恐怕需要更細緻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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