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台灣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今天作成96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裁定理由摘要請按這裡),撤銷台北地院駁回陳水扁總統聲請發還國務機要費相關證物的決定,並將該案發回台北地院更為適法裁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的主要理由在於,台北地院原先的裁定並未針對相關證物的交付、提出「是否妨害國家利益」一點予以審酌,反而逕自認定陳總統核定國家機密的決定屬無效的行政處分,顯然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27號解釋的意旨(另見中時:「陳總統聲請發還國務費案卷證案重回原點」)。
對於國務機要費相關證物應否發還給陳總統,我沒有任何意見;不過我卻對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歷經十五位法官、三次審理程序,仍不能清楚、明確、毫不含糊的就「是否發還」作成決定的「事蹟」「很有意見」!!試問,要這些上級法院作成一個「應該返還,理由如下…」或「不應返還,理由如下…」的明快決定,有這麼難嗎?回顧上級法院這段「左閃右躲」,「大打太極拳」的歷史,實在是幫歷年來司法改革的成效下了一個最好的註腳。
首先,台灣高等法院五位特別合議庭的法官在去(2007)年10月22日作成96年度抗字第1181號裁定,以「聲請人不適格」為由(不應由陳總統提出聲請),撤銷台北地院的裁定並發回地院重裁,第一次「閃」掉了應否發還的問題。
再來,受理陳總統抗告的最高法院五位法官在去年12月14日作成96年度台抗字第749號裁定,雖然明確認定陳總統是適格的聲請人,可以提出返還的聲請,因而撤銷了高院1181號裁定,但最高法院卻將「應否發還」這個主要的問題「推」回高等法院,並未自行作出認定。這是上級法院第二次「躲」開這個問題。
最後,如前所述,收到這個天上掉下來「燙手山芋」的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由另五位法官組成),在今天第三次「避」掉「應否發還」的問題,又把「球」丟回台北地院。
台灣的「法官」,原來名為「推事」。這「推事」兩字原來是承襲古代大理寺的職稱,不過在「實務上」卻常被用來嘲諷部分法官辦案推諉卸責,不敢面對問題的情況。看看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這十五位先生、女士的表現,妳/你覺得他們到底是「法官」還是「推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