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蟾蜍」與「走狗」!!

       

**T.C

最近有兩則判決(一民、一刑)引起我的興趣。民事的部分是有網友在交友網站上罵另一名網友「死蟾蜍」、「蟾蜍兄」,被板橋地方法院認定構成侵權行為,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板橋地院96年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部分則是一位對政治相當狂熱的人士,因為不滿台北地檢署將他在網路上的言論以涉及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另於北檢門口高喊「台北地檢署是XXX的走狗」,被台北地院依侮辱公署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見中時「罵北檢是走狗 戴平山拘役30日」)。

這兩個判決有什麼相似之處?為什麼要把它們放在一起討論呢?我想一個可能的切入角度是「言論自由」的保護 — 到底罵人「死蟾蜍」或罵地檢署「走狗」,是不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不想惹麻煩的我,必須小心的先加上以下這段「免責聲明(disclaimer)」:「罵人『死蟾蜍』或『走狗』不但不禮貌,也不道德,任何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應該說,本文絕無鼓勵任何人說這些話的動機或意圖」。

不過話說回來,捫心自問,從小到大我們難道沒有脫口而出類似:某某某的行徑簡直是死纏爛打「癩蝦蟆想吃天鵝肉」嗎?或是,某某某簡直是「流氓」、是「豬」,又或是OOO簡直是XXX的「走狗」嗎?如果我們曾經「按耐不住」在公開的場合說了這些話,依照上面兩個判決的見解,有可能就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

其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在賦予我們一個「自由呼吸」的空間。如果我們太過於擔心、害怕自己說的一字一詞會吃上官司,因而每次講話前都「字斟句酌」,就無法「暢所欲言」。從這個角度思考,似乎可以考慮將「蟾蜍」、「流氓」、「豬」、「走狗」等「並不少見」的「粗鄙」字詞排除在侵權行為或是侮辱的範圍之外。這並不是表示這些文字不足以傷害一個人的名譽(從被罵的人的角度思考,確實可能很受傷),而是基於追求一個更高的社會價值 — 讓大家說話前不必太過瞻前顧後,甚至於自我設限,因而抑制了言論的自由表達。

試想,人與人的言談(甚至是網路上的留言),往往是基於一瞬間的想法,或是一時的情緒,如果硬是要像外交官、發言人一樣,時時刻刻小心翼翼的講話,可能多半的時候,我們會連話都說不出來!

此外,就前面提到的刑事案件來說,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似乎是「侮辱公署罪」是否應該繼續存在。對於政府機關「本身」或是機關相關「作為」的批評(尤其是不涉及事實的「主觀意見」表達),如果沒有針對特定、個別的政府官員,不論是如何的尖酸刻薄或粗鄙,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說,都有起碼的存在價值,政府機關也應該有接受批評的雅量,無須透過侮辱公署罪建立一種空洞的官威或公信。值得特別強調的,如果個別政府官員認為相關言論讓他個人受辱,除了另有「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罪」可以依循以外,也可以直接依據誹謗或公然侮辱罪提起告訴。

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以上這些問題,乍看之下或許有些「離經叛道」,甚或「突兀」,不過保護這些「不受歡迎」的言論,維護一個人人能夠暢所欲言的環境,不正是言論自由可貴之處嗎!!

[照片來源:
Toad: Cardowan Moss Woodland Common Toad
Pug: photo by Keith Pomakis on 2004-08-01]

一個回應

  1. **T.C.

    這則新聞所報導的案例 [ 網評「不要臉」 買家被起訴] 也可以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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