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之前在「OOXX的官司」一文中討論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將相關當事人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隱去的問題。格友M.H.在回應中提到該項措施似乎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的規定。
司法院於五月初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第83條提出修正:
「(第1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從草案條文規定來看,似乎將回復之前公開當事人姓名的作法(但仍隱去身分證字號、年籍、地址等其他個人資料)。此一修正與我之前所提出的建議一致,也能兼顧資訊公開與個人資訊隱私保障,更重要的是明確賦予相關措施的法源基礎,值得肯定。
不過如同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最重要的問題恐怕還是司法院在相關系統的設計,人員的訓練上應該要做好準備,不要再出現各法院、甚至各個判決隱去內容不一致的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