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今年初,數十位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下稱「採樣條例」)」,希望將DNA建檔對象,從現行的性犯罪及重大暴力犯罪,擴大到竊盜、毒品等罪。刑事警察局日前也援引相關案例,呼籲將微罪犯列入建檔範圍。我完全可以體會立委與警方拼治安的心意,不過也要指出幾項關於DNA採集與建檔的迷思與問題,供修法參考。
迷思一:「DNA資料庫越大,越有利犯罪偵防」? 根據英國「基因觀察(GeneWatch)」的研究顯示,擴大DNA建檔的範圍「未必」能幫助偵破更多犯罪。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英國的DNA資料庫,雖然在過去五年中大幅增加了兩百萬筆資料,但同一時期利用DNA偵破案件的比例卻沒有同步增加。因此,「採樣條例」修正案是否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恐值進一步研究。
迷思二:「DNA證據不會說謊,是罪犯的剋星」? 事實上DNA證據的可靠度完全取決於其採集、保存、分析與解讀過程的正確性,因此相關鑑識人員的專業能力,標準作業程序均應嚴格要求。可惜「採樣條例」中並沒有參考歐美法制的經驗,對此部分作出規範(例如:強制鑑識人員取得相關技術認證、定期接受技術鑑定,要求制訂標準作業規則)。
問題一:「刑事局準備好了嗎」? 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今年一到四月竊盜罪犯罪嫌疑人總數即達到一萬五千餘人(案件總數達七萬七千餘件),再加計毒品等其他案件,修法後需要接受採樣、建檔的人數將更可觀。依刑事局現有人力、設備是否足以負擔大幅增加的工作量,會否因此影響鑑識品質,值得注意。除此之外,刑事局一再強調竊盜、毒品等案件的再犯率極高,DNA建檔有其必要。但若要真正發揮DNA資料庫的功能,警方必須同時擴大「犯罪現場」DNA跡證的採集,方有可供比對的資料。但面對每月數以萬計的竊盜案件,各地警方鑑識單位是否已準備好並願意逐案進行如同「CSI犯罪現場」式的仔細蒐證,也值得一併思考。
問題二:「如何兼顧人權保障」? 司法院釋字603號解釋宣告:指紋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相較於指紋,記錄了我們遺傳、健康等資訊的DNA,當然更應受到保障。「採樣條例」修正案中,將採樣通知書改由法官核發,固屬一大進步,但不論現行法或修正案都未針對DNA紀錄及樣本的「使用目的」作出明確的限制,違法洩漏、交付相關資訊的罰則也不明確,更沒有建立任何監督的機制,對於隱私權的保障仍有不足,實應一併納入修正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