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前陣子因緣際會看到一篇文章 “Blogs and the Promotion and Tenure Letter” (Ellen S. Podgor, 84 Wash. U. L. Rev. 1109 (2006)),除了標題挺吸引人外,全文才短短的三頁。坦白說,從來沒有在法學期刊上看過這麼短的專文(回應文章除外)。
之前在「最佳Blawg」一文中提到,美國以法律為主題的部落格,在這幾年可說是如雨後春筍般的一個接一個冒出來。這其中不少部落格是由各校法學院的教師所成立或參與。因此,「爬部落格(爬格子)」,也成為不少法學教師學術生涯(重要)的一部份!
上面提到的那篇短文,主要就是在討論教師於部落格上所發表的文章,在升等審查時,究竟該如何被看待~~是等同於「學術論文」? 還是 . . .
Podgor 教授首先指出,部落格文章相較於傳統的期刊論文,最大的優點在於它「容易取得(great accessbility)」。不過Podgor很快接著指出,「容易取得」不等於「有人閱讀」,更不表示文章的內容「被大家所接受」或「具有一定的品質」。
關於升等審查時可否考慮教師於部落格上發表的文章,Podgor則提出以下三個看法:
- 升等審查應該重在教師學術研究的「內容 (content)」,至於發表媒介(medium)為何,並非重點。因此,部落格上的文章,如果思考周延,具有一定的品質且在該研究的領域有其重要性,自然應納入升等審查的考量因素之一。
不過Podgor也不忘提醒,許多部落格文章,強調即時性(real time),往往在短時間內寫成,恐怕不太容易滿足學術的要求。 - 部落格文章在升等審查時第二個可能的功能:用來評量提供升等審查的期刊論文是否符合學術的要求。Podgor教授指出,接受審查的論文是否具有一定的學術水準,考量因素之一在於該篇論文是否對其所討論的主題有詳細、充足的研究。如果某一重要的部落格文章對該主題提供重要的資訊,而受審查的論文卻未予考慮或疏於引用,該論文即有缺陷,學術價值也會因此降低。
- 最後,部落格文章至少可以作為教師「服務(service)」績效的指標之一。Podgor教授認為,部落格文章有助於打響該教師以及其所任教學校的名號,可以被認為是「服務」的一種。
我蠻認同Podgor教授的看法: 不要看到「部落格文章」就一概排除,還是要視文章的「學術品質」而定。至於在「服務」此一指標上,部落格除了有「宣傳」的功能外,某種程度上也有讓法律知識更為普及,更容易讓一般民眾親近的功能。試想,一般人誰會去讀法律期刊上的論文(很多法律人都不一定讀了!!)。反而是部落格文章,常與時事結合,如果在用語上又能免去法律論文常見的「之乎者也」,更能吸引較廣的讀者群,似乎頗符合「服務」這項升等審查的要件。


各位,T.C. 可能是在明示大家,該寫點什麼啦!
**T.C.
保證、絕對沒有「明示」或「暗示」什麼啦!
各位格友「憑良心」決定要不要寫就好:)
對我而言,我寫 blog 還有另一個原因……
我是國中老師,領的是國家的薪水,
我有義務將我所想、所知的知識置於網路,
分享給其他國中學生、教師。
除了自己愛寫,另有一點責任在,
就會逼自己要常常保持 blog 的更新。:)
我接觸到的一些人覺得寫部落格是不務正業
他們恐怕很難接受部落格文章可以當成升等的參考
我很贊成部落格至少可以視為一項服務的指標
當然內容好壞還是最重要
T.C.果然曾是敝班班代,丸尾班代出來講話了,各位作者要增產報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