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 與 “台灣最好的購物網站?”

**T.C.

最近很少發文。除了因為撰寫論文的壓力以外,主要是回台灣了一趟。不過這次回台期間一次「網路購物」經驗,實在是令我感到很@#$%^& ,不吐不快!!

話說這次回台後,家人吩咐我幫忙買一個碳粉匣,由於之前幾次利用PChome購物經驗都不錯(價錢便宜,到貨又快),所以馬上上網刷卡買了一個。. . . 碳粉匣一如以往,兩、三天就送到了,心想只花了幾分鐘的時間,就完成了一件事,「台灣最好的購物網站」果然方便。沒想到 . . .

過了幾天(我剛好不在家),家人接到一通電話,電話那頭的人一副好心提醒的口吻告知:「之前由XXX(正確的姓名)買的碳粉匣還沒有付款,需要馬上處理。」我的家人因為不清楚線上交易的流程,不確定我是否已經付款,因此頗為著急(大概覺得欠人錢有點不好意思吧!)。不過,家人還是先與我聯絡上,這才確定我當時已經線上刷卡付清,這是一通不折不扣的詐騙電話!!

對這種在台灣司空見慣的詐騙電話,我為什麼這麼不爽呢?

首先,如果你上這個號稱「台灣最好的購物網站」,你會發現它的「客服電話」實在有夠難找,我找了二十分鐘都找不到。如果連我這個一天到晚都耗在網路上的人都找不到,我們的家人又要如何馬上找到正確的電話作查詢呢?!

其次,更令我氣結的,打電話來的人竟然能正確的指出「收貨人(即家人)的姓名 」及「購買的品項」。試問,詐騙集團如何得知這些資訊 ? 如果這些資訊是從PChome或宅配公司流出,PChome依法就需要負責 (民法第224條參照)。

當然,PChome的購物首頁已經有一個「反詐騙」的提示:「PChome不會以電話或簡訊等方式通知顧客變更付款方式」。但從保護消費者(客戶)的角度而言,這只能說是最最起碼的作法 (更何況,我家人所接到的詐騙電話內容並不是「變更付款方式」),無論如何稱不上是「最『好』的購物網站」應有的作為。

之前在幾篇有關「資訊隱私」的文章提到,公務機關與私人企業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漫不經心的態度,正是今天個資外洩、詐騙盛行的最主要原因。再加上台灣目前沒有專責的個人資料保護執法單位,更是讓不負責的機關、行號有恃無恐。

最後附帶一提,依據媒體報導,去年底法務部似乎有意以「指定」的方式,將電視、網路購物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適用範圍,但一年過去了,還是沒有動靜 . . . 真是令人氣憤!!!

(附註) 法務部在今年8月增加指定「文理類補習班(除語文類科外)」適用個資法 。  . . . 這似乎是受到之前基測資料外洩的影響。不過,即然要指定,為什麼又要排除「語文類科」,不是有點為德不卒嗎 (尤其,同樣是法務部提出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可是不分行業別,一律適用)? 又,出了基測的事情,就忘了電視、網路購物資料外洩的事,可以這樣嗎??

一個回應

  1. **T.C.

    之前寫完這篇文章,順便寄了一份到法務部電子信箱,除了表示不滿以外,也想看看法務部對於遲不指定網路、電視購物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有沒有什麼說法。結果呢…(以下是法務部的回覆)

    一、台端97年10月1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目前依上開第3目規定指定之事業或團體已有:期貨業、台北市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務業、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類補習班,合先敘明。
    三、查網路購物非屬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目前尚無該法第28條損害賠償規定適用。惟任何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屬消費爭議,得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與調解程序。
    四、目前立法院刻正審議本法修正草案,擬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除單純非屬營利之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外,皆須適用本法(本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8款及第50條第1項規定,如有參考需要,可至本部網站查詢,查詢步驟如下:「http://www.moj.gov.tw」首頁點選「法律事務司」欄進入「個人資料保護」,即可找到上述資料),惟該修正草案須待完成立法程序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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