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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留言於︰詐騙 與 &#8220;台灣最好的購物網站?&#822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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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lawclassmates</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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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lawclassmates</dc:creator>
		<pubDate>Tue, 04 Nov 2008 05:11:1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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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C.

之前寫完這篇文章，順便寄了一份到法務部電子信箱，除了表示不滿以外，也想看看法務部對於遲不指定網路、電視購物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有沒有什麼說法。結果呢...（以下是法務部的回覆）

一、台端97年10月1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目前依上開第3目規定指定之事業或團體已有：期貨業、台北市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務業、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類補習班，合先敘明。
三、查網路購物非屬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目前尚無該法第28條損害賠償規定適用。惟任何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屬消費爭議，得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與調解程序。
四、目前立法院刻正審議本法修正草案，擬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除單純非屬營利之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外，皆須適用本法（本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8款及第50條第1項規定，如有參考需要，可至本部網站查詢，查詢步驟如下：「http://www.moj.gov.tw」首頁點選「法律事務司」欄進入「個人資料保護」，即可找到上述資料），惟該修正草案須待完成立法程序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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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之前寫完這篇文章，順便寄了一份到法務部電子信箱，除了表示不滿以外，也想看看法務部對於遲不指定網路、電視購物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有沒有什麼說法。結果呢&#8230;（以下是法務部的回覆）</p>
<p>一、台端97年10月19日電子郵件敬悉。<br />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目前依上開第3目規定指定之事業或團體已有：期貨業、台北市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務業、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類補習班，合先敘明。<br />
三、查網路購物非屬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目前尚無該法第28條損害賠償規定適用。惟任何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屬消費爭議，得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與調解程序。<br />
四、目前立法院刻正審議本法修正草案，擬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除單純非屬營利之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外，皆須適用本法（本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8款及第50條第1項規定，如有參考需要，可至本部網站查詢，查詢步驟如下：「http://www.moj.gov.tw」首頁點選「法律事務司」欄進入「個人資料保護」，即可找到上述資料），惟該修正草案須待完成立法程序始有其適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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