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這個部落格有好一陣子沒有任何新文章了!!幾位作者之前或忙於學業,或剛剛轉換新工作,或兩者兼有,實在不易抽出時間維護這個園地。
剛巧昨天看到一則新聞(當然類似的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對於台灣法院如此不注意言論自由的保護,實在難以忍受,於是寫了一篇讀者投書到某報…結果未獲刊登。幸好還有這個部落格,可以作為表達意見的平台。以下就把這個小文章貼出,代表「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在新年的全新開始。
公視基金會的噤口令
據報導,台北地院依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的聲請,裁准禁止公視八名新任董事「出席董事會、行使董事職權,或以董事身分為任何行為」,並「不得以說明會、網際網路、媒體傳播或其他方式為足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經營或營運之行為…」。對於公視新任董事的合法性,容或有仁智之見,有待法院釐清,但對於公視基金會在台北地院的准許下,大動作對八名新任董事發出形同噤口令一般的假處分乙事,不論是從公視基金會應該扮演的角色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考量,均令人難以接受。
首先,公共電視法第1條明定:「為健全公共電視的發展,…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特制定本法」。公視基金會作為實現上開立法宗旨而特設之組織,竟選擇以所有媒體理應深惡痛絕的事前言論管制手段(假處分),限制八位新任董事表達意見的自由,如何向國人交代?
其次,台北地院輕率的准許此一假處分聲請,也顯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如前所述,以假處分的方式禁止新任董事,透過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公視基金會名譽、經營或營運的言論,已構成對於言論「內容」的「事前限制」,此一聲請的合法、合憲性自應受到嚴格的檢驗。然而,台北地院先是未能在程序上給予即將被「噤聲」的新任董事起碼的陳述意見機會,在假處分裁定中,更沒有一字一句交代該院為何同意以如此強烈的方式,限制八名董事言論自由的理由,遑論在裁定理由中妥善權衡八名董事的言論自由與公視基金會的利益。
更有甚者,上述假處分禁止相關董事發表言論的範圍更顯然有欠明確。第一個可能產生的問題是上開假處分是否僅限制新任董事以「董事」的身分發表言論?對照該裁定主文將「以董事身分為『任何行為』」與「不得以說明會、網際網路、媒體傳播或其他方式為足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經營或營運之行為」並列,頗茲疑義。再者,所謂「足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經營或營運的言論」究何所指?例如,被假處分的董事想要透過媒體表達對於此一假處分限制其行使職權及表達意見的不滿,是否違反該假處分的內容?簡言之,此一內容有欠明確的噤口令所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果,恐怕遠超出台北地院原先的考量範圍。
其實,除假處分外,在現行法制上,公視基金會如果認為新任董事過往或將來任何言行,有損害該基金會或特定個人名譽,大可依民法或刑法相關規定,於「事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妨害名譽告訴,追究相關人等的責任,要無懼怕相關董事表達意見,即先發制人,聲請「噤口令」,以致剝奪全體國人通盤瞭解公視爭議,作出理智判斷,形成公意的機會。
期盼幾位遭到「封口」的董事能夠據理力爭,對此一有違法違憲疑義的假處分提起抗告,也希望上級法院,能夠體察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真諦,廢棄原裁定,以維護幾位董事表達意見的自由與國民知的權利。
[ 剛剛忽然想到,之前我已經寫過一篇文章討論「對於妨害名譽言論的假處分」,可以一併參考 ]


**T.C.
根據今天中國時報的報導,本案承審法官於接受訪問時表示,假處分的範圍僅限於以「董事的身分」發表言論,如果以個人或學者的名義表達意見則不受限制。
**T.C.
今天中時還有一篇內稿「法院不應侵犯言論自由」,討論同一主題。
不知道這是不是我的投書未獲青睞的原因?!
應該囉,報社還是會以自己記者的稿優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