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是誰有這樣的魅力,讓七位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現在她的退休派對? … 她不是卸任的大法官,也不是時薪數百(千)美金的大律師,更不是名校的法律學者。她的名字叫 Linda Greenhouse: 普利茲獎得主,美國紐約時報主跑聯邦最高法院新聞近三十年的記者。
今年夏天,Greenhouse 女士選擇從紐時提前退休,離職前在該報發表了一篇名為「2,691 Decisions」的文章 … 有點像生涯回憶、有點像臨別感言、當然也包含了她對於聯邦最高法院近幾十年變化的觀察。
好文推薦_2,691個判決
媒體與讀者的對話!!
**T.C.
前兩天紐約時報在頭版刊登了一篇質疑美國共和黨總統參選人馬侃 (John McCain)操守的報導 (報導全文請按這裡)。由於紐時社論曾經表態推薦馬侃為共和黨最佳候選人,而且該篇報導無論在刊登時機、匿名消息來源的使用,甚至是文字間(有意無意)影射馬侃與女性遊說者間有緋聞…等問題上都引發很多質疑 (參見中國時報的報導,以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新聞評論 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的討論文章)。一時之間,紐約時報該篇報導是否遵守新聞倫理,反而成為比報導內容更為熱門的話題。
當然該篇報導的內容並「不是」我想要討論的重點。我想提出來的觀察是紐約時報在這次的事件中如何以負責的態度,回應各界的質疑,並開啟與讀者的對話。
讀報新聞 Part II
別再誤解「實質惡意」原則了!!
讀報新聞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全文完)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三)
**H2 & T.C.
(續 [系列之二])
在討論「服務提供者」在美國法上的移除義務與責任之前,有必要先簡單的提一下兩個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原則。首先是所謂的「再發表(re-publication)」等於「發表(publication)」的原則(下稱「再發表原則」)。簡單的說,「重述」他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原則上和原始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一樣,必須負擔相同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報紙刊登一則內容構成誹謗的讀者投書,則報紙(再發表者)原則上和投書者(原始發表者)負擔相同的「發表者」責任。此一「再發表原則」存在的理由,主要在於避免媒體可以輕易的找到「代罪羔羊」,將妨礙名譽的責任推由其他人(原始發表者)承擔。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二)
**H2 & T.C.
(續 [系列之一])
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是否應該為他人的侵權言論負責,要不要移除違法貼文,德國法院所作的一些判決,雖然有所爭議,但仍足供參考。
首先,網路論壇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的角色為何?其並非侵權文字的發表者,並無疑問。但該侵權文章在其網路上流傳,「服務提供者」算不算是散布者(Verbreiter)呢?德國法院似乎傾向認為是散布者,而沒有太大的爭論,其地位跟報紙發行人或節目播放者類似。
爭議較多的是,作為散布者的「服務提供者」,是否要為在其網站上流傳的侵權文字負責,可否獨立成為移除的被請求對象,其責任基礎為何?責任界限在哪?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一)
**H2 & T.C.
網路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極佳、極便利的「言論平台」,從BBS到部落格,越來越多網友利用各式各樣的工具,在網路的世界發表言論 — 討論時事、抒發情緒、紀錄自己的生活…。但就像在現實生活中一樣,這些虛擬世界的言論裡也夾雜著各種侵害他人權利(不管是妨害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隱私)的文字與圖片。當不幸碰到這種情況時,被害人除了可以直接對發表侵權言論的網友尋求法律救濟外(提起民、刑事訴訟),往往更希望這些貼文及貼圖所在網頁、網站的經營者或所有者(例如: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等,以下統稱「服務提供者」)能夠儘速移除這些侵權的文章或圖片,以避免一傳十、十傳百…損害不斷地擴大。
媒體妳還能做什麼?
**T.C.
新聞媒體除了採訪、報導新聞還能做什麼?如果我說「跟政府打官司」,請不要訝異,更不要認為這是我法律人的偏執,或是我「好訟」本性的顯露。
前幾天看到中時一則新聞報導「入聯糊塗帳,請給一個交代」,內容大概是質疑政府在宣傳入聯這件事上到底花了多少錢?各部會到底有無挪用經費上繳給新聞局?新聞局長謝志偉宣稱「入聯沒有一毛花到各部會的錢」,有沒有說謊?文末並直指政府應該給人民一個明確的交代。
坦白說在現今的媒體環境下,中時能注意到這個議題,並刊登這則監督評論報導已經不容易,但仔細想想,除了點出問題並「呼籲」政府說清楚,中時(聯合、自由,或其他媒體)還能做什麼呢?我覺得這些大媒體應該更積極的釐清相關經費的來源作成一篇「調查式的(investigative)報導」。至於怎麼做,就回到我說的「跟政府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