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前陣子某電視「名嘴」在政論節目脫口說出一句髒話,引發一陣不小的風波,不少人認為播出該節目的電台也應負起部分責任。剛好在六月初,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Fox Television Stations, Inc. v. FCC一案中,以違反美國行政程序法為由,撤銷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於二00三年方公布的廣播電視「不雅下流(indecent)語言」規定(所謂的「不雅下流」,主要是針對Fuck, Shit…等文字),頗值得一談。
說「三字經」的自由??
Posted on 六月 13, 2007 by lawclassmat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