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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 &#187; 好書好文推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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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 &#187; 好書好文推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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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好文推薦_2,691個判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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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1 Nov 2008 19:30:0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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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大眾傳播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好書好文推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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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T.C.
是誰有這樣的魅力，讓七位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現在她的退休派對? &#8230; 她不是卸任的大法官，也不是時薪數百(千)美金的大律師，更不是名校的法律學者。她的名字叫 Linda Greenhouse: 普利茲獎得主，美國紐約時報主跑聯邦最高法院新聞近三十年的記者。
今年夏天，Greenhouse 女士選擇從紐時提前退休，離職前在該報發表了一篇名為「2,691 Decisions」的文章 &#8230; 有點像生涯回憶、有點像臨別感言、當然也包含了她對於聯邦最高法院近幾十年變化的觀察。
Greenhouse女士的記者生涯開始於紐時，主跑紐約州政治新聞。之後獲得福特基金的獎助，到耶魯大學法學院進修，取得法學碩士的學位，打下日後報導聯邦最高法院新聞的基礎。
筆觸平易近人的Greenhouse女士，將每年聯邦最高法院的會期比喻為一座座的山，而她的工作，則是一年接著一年努力的爬上去 &#8230; 整個路程隨著最高法院開始審理案件、進行言詞辯論，到發表判決，時而平緩、時而陡峭 (解讀艱澀、厚重的判決書) &#8230; 一路行來，近三十個年頭，在這段期間聯邦最高法院總計公布了2,691個判決。
感性之餘，Greenhouse 女士也對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與其他憲法機關及民意間的互動，有著尖銳、深刻的觀察。「憲法上的乒乓比賽 (a constitutional Ping-Pong match)」，是Greenhouse 對最高法院和立法權或行政權「對話(過招)」的形容；在她眼中，雖然在某些具有重大爭議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或許扮演著「推手」的角色，但多數時候，法院只是認可、鞏固既有的變化 (這個觀察其實很可以用於台灣司法院大法官!!)。
當然不能少的，對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事的更迭，Greenhouse 女士也提出了看法。她欽佩已故首席大法官 Rehnquist 的謀略，並毫不掩飾的表現她對於 O&#8217;Conner，第一位女性大法官， 加入最高法院的振奮。至於近兩、三年最高法院的變化 (Roberts及Alito兩位大法官加入)，她則認為，雖然在初期，最高法院似乎往極端保守的方向走去，但2007年會期的結束，幾個比較緩和、向中間靠攏的判決，卻抒解了她對「最高法院」與「主流民意」對撞的憂心。
這篇文章，不只是 Greenhouse 女士幾十年記者生涯的縮影 (或對於聯邦最高法院的短評)，更讓我看到一位資深司法記者的專業、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以及她對記者職業的熱愛。
回頭看看台灣在競爭中奮力求生的平面媒體，什麼時候才能撥出足夠的版面，刊登幾篇像樣的法律新聞 (包括充分的背景報導與專業的解析、評論) [光 Greenhouse 這篇文章就有六頁A4的長度]，又要什麼時候才能培養出像 Greenhouse 女士一樣專業、資深，且廣獲(被報導當事人)尊敬的司法記者?!
[照片來源：Charles Haynes' flickr ac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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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部落格.學術論文.教師升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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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Jun 2008 13:00:37 +0000</pubDate>
		<dc:creator>lawclassmates</dc:creator>
				<category><![CDATA[好書好文推薦]]></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人的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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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T.C.
前陣子因緣際會看到一篇文章 &#8220;Blogs and the Promotion and Tenure Letter&#8221; (Ellen S. Podgor, 84 Wash. U. L. Rev. 1109 (2006))，除了標題挺吸引人外，全文才短短的三頁。坦白說，從來沒有在法學期刊上看過這麼短的專文(回應文章除外)。
之前在「最佳Blawg」一文中提到，美國以法律為主題的部落格，在這幾年可說是如雨後春筍般的一個接一個冒出來。這其中不少部落格是由各校法學院的教師所成立或參與。因此，「爬部落格(爬格子)」，也成為不少法學教師學術生涯(重要)的一部份!
上面提到的那篇短文，主要就是在討論教師於部落格上所發表的文章，在升等審查時，究竟該如何被看待~~是等同於「學術論文」? 還是 . . .
Podgor 教授首先指出，部落格文章相較於傳統的期刊論文，最大的優點在於它「容易取得(great accessbility)」。不過Podgor很快接著指出，「容易取得」不等於「有人閱讀」，更不表示文章的內容「被大家所接受」或「具有一定的品質」。
關於升等審查時可否考慮教師於部落格上發表的文章，Podgor則提出以下三個看法：

升等審查應該重在教師學術研究的「內容 (content)」，至於發表媒介(medium)為何，並非重點。因此，部落格上的文章，如果思考周延，具有一定的品質且在該研究的領域有其重要性，自然應納入升等審查的考量因素之一。
不過Podgor也不忘提醒，許多部落格文章，強調即時性(real time)，往往在短時間內寫成，恐怕不太容易滿足學術的要求。
部落格文章在升等審查時第二個可能的功能：用來評量提供升等審查的期刊論文是否符合學術的要求。Podgor教授指出，接受審查的論文是否具有一定的學術水準，考量因素之一在於該篇論文是否對其所討論的主題有詳細、充足的研究。如果某一重要的部落格文章對該主題提供重要的資訊，而受審查的論文卻未予考慮或疏於引用，該論文即有缺陷，學術價值也會因此降低。
最後，部落格文章至少可以作為教師「服務(service)」績效的指標之一。Podgor教授認為，部落格文章有助於打響該教師以及其所任教學校的名號，可以被認為是「服務」的一種。

我蠻認同Podgor教授的看法: 不要看到「部落格文章」就一概排除，還是要視文章的「學術品質」而定。至於在「服務」此一指標上，部落格除了有「宣傳」的功能外，某種程度上也有讓法律知識更為普及，更容易讓一般民眾親近的功能。試想，一般人誰會去讀法律期刊上的論文(很多法律人都不一定讀了!!)。反而是部落格文章，常與時事結合，如果在用語上又能免去法律論文常見的「之乎者也」，更能吸引較廣的讀者群，似乎頗符合「服務」這項升等審查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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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律人選總統？！</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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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4 Jan 2008 00:03:56 +0000</pubDate>
		<dc:creator>lawclassmates</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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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T.C.
昨天在Findlaw看到一篇由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 Michael Dorf 寫的專欄 [ Picking an Attorney in Chief: How the Lawyers Running for President Are Portraying their Legal Experience in their Campaigns]，討論幾位在美國總統黨內初選中居於領先地位的候選人，如何在競選的過程中向選民推銷自己的法律經驗，實在是一篇很精彩的文章。尤其在太平洋這一邊，台灣兩位主要的總統參選人也都是法律人，更增加了相互對照的趣味。
Dorf 教授在文中直接了當的指出：雖然法學的訓練與背景在理論上有助於將來執行總統的職務，但很弔詭的是具有律師背景卻未必可以為選舉加分，因為「美國人討厭律師 (Americans hate lawyers)」。依據Dorf 教授的觀察，從幾位具有律師背景的候選人如何向選民描繪自己過去的法律經驗，就可以看出美國人對於律師的態度。且看 Dorf 教授怎麼說。
共和黨候選人 Mitt Romney：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與商學院 (J.D., MBA雙學位)，不過卻從未擔任過執業律師。在競選策略上也採取一種「敬法律而遠之」的戰術 (running away from the law)。不但僅在個人履歷網頁的最後一行才輕描淡寫的提到自己畢業於哈佛法學院，整個競選的主軸也僅強調會將自己過去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帶到聯邦政府。
共和黨候選人Rudy Giuliani：畢業於紐約大學法學院，曾經擔任過聯邦檢察官、任職於司法部，也擔任過執業律師。不過Giuliani在競選時主要強調他擔任聯邦檢察官的資歷(根據Dorf教授的分析，雖然美國人也不見得對檢察官有什麼好感，特別是經歷了Mike Nifong濫權的事件之後，但檢察官總比律師好些!!)。Giuliani並努力宣傳自己擔任檢察官時處理犯罪問題的強硬態度，有意的把自己形塑成一個打擊犯罪絕不手軟的人。
民主黨候選人Hillary Clinton：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學院。Hillary曾經擔任過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而獲得豐厚的報酬的經驗，很容易在大選中招致負面的評價。特別是當美國人把此一經驗與前總統柯林頓在大陪審團作證時玩弄文字遊戲的「事蹟」連結在一起時，更是糟糕。因此，Hillary在競選時不但儘量淡化她曾任合夥律師的經歷，更強調她如何利用自己的法律專業關懷「婦女與孩童」的權益。
民主黨候選人John Edwards：畢業於北卡 (教堂山) 法學院，因擔任原告方的個人傷害案件訴訟律師 (plaintiff-side personal injury trial lawyer) 而累積可觀財富。由於個人傷害案件的訴訟律師在美國可以說是「惡名昭彰」，在競選過程中，Edwards 極力避免被對手貼上「追逐救護車律師(ambulance chaser)」的標籤。Edwards 的競選策略主要是將自己擔任原告方律師的經驗，打造成一種永遠和平民百姓站在一起對抗利益團體的形象（Edwards 競選網頁個人介紹的頁面有這麼一句話：Throughout [...]<img alt="" border="0" src="http://stats.wordpress.com/b.gif?host=lawclassmates.wordpress.com&blog=1037480&post=307&subd=lawclassmates&ref=&feed=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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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刑事審判—人性？正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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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7 Dec 2007 09:46:28 +0000</pubDate>
		<dc:creator>lawclassmates</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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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時事評論]]></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人的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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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M.H. 
好久以前看到紐約時報這篇報導「Vindicated by DNA, but a Lost Man on the Outside」，心中當下有好多感觸，我想要把我的感想寫下來與大家分享。
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究竟刑事審判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不是真的能夠達到追求正義或者是應報的目的？要用什麼方法才能夠呈現真實的犯罪情況？現在刑事科學、調查或審判制度有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有沒有顧慮到人性的要求？是否存在著我們根本看不到的盲點？這些問題，很深刻、很難立刻有答案，我也還在思索，但是我想，也許全世界，不只臺灣，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
這篇文章充滿了人文關懷以及對於美國刑事審判制度的省思。一位16歲的少年Deskovic被控謀殺高中同學，雖然警方在被害人身上所取得毛髮與精液DNA檢測結果與被告的DNA型別並不相符，但被告與被害人並不熟識，卻在被害人喪禮中嚎啕大哭，且與刑案專家所提供的罪犯特徵（criminal profiling）相符，再加上被告事後的自白，陪審團據此認定被告犯罪而宣判有罪關了16年。但16年過後，警方發現以前所採得的DNA檢體與後來抓到的另一嫌犯DNA檢體相符，因此認定前面所為的審判有所錯誤，法院並以此為由將被告予以釋放。出獄之後，Deskovic指控警方捏造偵查報告、疲勞訊問、以強暴、欺騙方式取得自白，請求國家予以賠償，並解釋當時為何會在被害人喪禮上嚎啕大哭，僅因在高中時代被害人曾經幫助過他，讓他銘記在心而已。然而，16年的生活都在監獄中過去了，Deskovic面臨生活上重大的問題，他在年輕時進入監獄，沒有學習到生活的技能，與人際關係脫離，不曉得如何與他人相處，出獄後，他無法正常生活，反而覺得好像在監獄還比較好。而國家也沒有提供相關的制度幫助他重回社會，即使獲得賠償，被害人的家屬也對他表達歉意，但他的青春卻已是無法挽回，往後的日子，他只能靠自己摸索，但卻常常遇到挫折，精神狀態也因此產生異常狀況，經常沮喪、失序。現在，他進入大學就學，期待日後能夠進入法學院，為這樣的問題貢獻心力。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不禁想起在台灣的刑事審判狀況，近年來隨著刑事訴訟法對於自白任意性要求的提高，已經比較少見被告提出刑求抗辯，但仍有為數眾多的被告主張警察在訊問時有疲勞訊問的狀況，而且告訴他「只要承認，就可以回去了啦」，後者取得自白的方式，有可能被認為屬於以詐術取得自白，但是，這種情況通常不會在警訊錄音帶中呈現，被告最常說：「在錄音前，警察就這樣跟我說了」，因此當檢察官提出警訊錄音帶，即可證明被告自白出於任意性，而被告則往往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刑事審判上必然的缺陷？如果是的話，自白於刑事審判上是否應該採取更高的標準，但標準為何？這些問題，我自己也無法回答，但是我想在這篇報導中提到的重點，即在於刑事審判應著重科學證據，例如DNA鑑定。DNA鑑定在審判上有確定以及排除的功能，其準確性幾乎可達到百分之九十九，以DNA作為審判依據，應當可以減少許多失真的判決。至於自白，雖然對於審判者而言具有「證據之王」的角色，可以減少很多繁雜的證據調查程序，但因擔保自白任意性之方法有其侷限，或許可以漸漸降低其依賴性。而這樣的結果，當然要透過加強刑事偵查手段、技巧，才有可能達成。如果第一線辦案的人員沒有專業素養、學識，那麼，縱使有再多的犯罪跡證，有都會被破壞殆盡，影響後來的偵辦。
 （美國現在許多州都已立法來回應此一問題，可參見「Exoneration Using DNA Brings Change in Legal System」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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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佳Blaw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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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Nov 2007 10:40: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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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法律人的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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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T.C.
什麼是 Blawg?
根據英文維基百科的解釋，Blawg 是 Law 和 Blog 的結合字，就是由法學教授、律師或學生所撰寫，以討論法律為主題的「法律部落格」的意思。
最近美國律師公會雜誌 (ABA Journal)的編輯們評選出最佳的100個「由法律人所撰寫 (by lawyers)」，或「為法律人所撰寫 (for lawyers)」的部落格，並將這些入選的部落格細分為十二大類，開放讀者進一步票選。
如果妳/你對美國法律有興趣，不管是想知道一般性的法律知識，看看學術性的討論，或是想找一些實用的求職、執業資訊，甚至是想瞭解美國律師、學生的生活八卦…，不妨到ABA的網站逛一下（ABA Journal Blawg Directory），相信一定可以找到適合你/妳口味的Blawg。
[附記]:

親愛的讀者們，如果妳/你沒有在ABA Journal的100佳Blawg名單中看到「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請不要為我們感到難過!! ~ ~ 這次的評選並沒有包括「中文」的法律部落格  
我們有信心，如果台灣有類似的評選，「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一定可以進入前一百名…天曉得台灣的Blawg有沒有超過一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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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好書推薦：Digital Crossroads</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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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2 Nov 2007 00:55:23 +0000</pubDate>
		<dc:creator>lawclassmates</dc:creator>
				<category><![CDATA[好書好文推薦]]></category>
		<category><![CDATA[競爭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電信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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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T.C.
在美國先後修了兩次電信法( telecommunications law)，兩位教授上課時都採用自己編的講義，恰恰突顯出好的電信法教科書實在難覓。一年多前，無意中在Amazon的推薦書單中發現這本Digital Crossroads: American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in the Internet Age, 馬上被書名中「網路時代」幾個字所吸引，因為先前所修的電信法課程，往往從傳統電話的競爭講起，受限於上課時間，一個學期能仔細講完美國1996年電信法的大修正就很不錯了，有關網際網路、數位化、行動通信對於整體電信政策的影響，老師通常只能點到為止，很難一窺全貌。
這本由Jonathan E. Nuechterlein 及Philip J. Weiser在2005年出版的「新」書，恰恰彌補了這方面的缺憾。從這本書的第四章開始，兩位作者逐一檢討新科技對於既有電信政策的挑戰，例如：網際網路可能面臨的競爭問題（第五章）、網路電話對既有規範模式的衝擊（第六章）、行動通訊（第八章）、電視節目傳播[無線、有線、衛星、網路]的競爭（第十一章）、數位電視（第十二章）。對於想瞭解美國1996年電信法大修正後電信政策發展的讀者，這幾章提供了很完整的介紹與分析。
除了上述「新」的內容以外，兩位作者對於傳統電信法幾個議題的處理，也很有一套。像有關AT&#38;T的壟斷、拆解，讓我這個競爭法的門外漢，都能清楚瞭解相關競爭問題的關鍵。至於「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1996年電信法有關電話訂價的規定這些我一直「一知半解」的問題，作者運用生活中簡單的例子說明，也讓我可以掌握其中的道理。
本書的兩位作者均曾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法學功力自然不在話下。更重要的，他們都擁有電信領域的實務經驗 &#8211;Nuechterlein曾於2000-2001擔任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的副法務長（Deputy General Counsel）， Weiser則在柯林頓政府時期擔任司法部助理部長的電信法顧問。雖然兩位作者都曾在公部門服務，這本書很大一部份卻反映出他們對於「解除管制(de-regulation)」、崇尚市場自由競爭的思考。不過值得特別強調的，兩位作者在書中也廣納各種不同的意見，因此對於各項問題，讀者絕對可以看到一個包含多元觀點的平衡說明。
要說這本書的「小缺點」（其實也是所有電信法書籍的問題吧!），那就是書裡的內容總是無法完全趕上最新的政策發展與法院決定。例如：有關cable modem服務定位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在Brand X乙案中已經有明確的宣示，其後FCC也有相應的政策修正；又如有關媒體所有權管制的問題，在FCC的規定一再被法院推翻後，新一輪的行政命令訂定程序已經在2006年展開。當然這些都只是小問題而已，兩位作者在書中已經盡可能的交代「出版當時」的最新情況（程序）。透過這些指引，在這個網際網路時代，讀者應該可以輕易的「自行補充、更新」新的政策發展與判決 &#8212;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的網站就是一個最好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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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好文推薦：The Dissenter</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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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30 Sep 2007 02:11:46 +0000</pubDate>
		<dc:creator>lawclassmates</dc:creator>
				<category><![CDATA[好書好文推薦]]></category>
		<category><![CDATA[憲法（其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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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T.C.
前幾天在紐約時報雜誌（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上看到這篇由美國法學教授Jeffrey Rosen所寫，兼有「專訪」與「評論」性質的報導，深入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最多不同、協同意見的John Paul Stevens大法官，非常值得對憲法或司法審查制度有興趣的人一讀，特別簡單介紹如下。
1. 最年長卻也是最「先進」的大法官
Stevens大法官現年八十七歲，1975年由福特總統提名，經參議院以98:0的票數同意就任大法官，迄今擔任美國憲法守護神的角色已有三十二年（美國歷史上在任最久的是Douglas大法官，共三十六年；就台灣而言，即將卸任的司法院翁岳生院長也有三十五年的釋憲資歷）。有趣的是，由於Stevens大法官即使在最高法院會期中，也習慣於每個月中抽出兩個星期待在他位於佛羅里達州的公寓，為了與他的助理聯絡並方便傳遞判決草稿，Stevens大法官早在二十年前即已開始使用電腦（這點恐怕會令大部分的台灣大法官感到汗顏!!），並利用美國聯邦調查局為其設置保密的網路與電話與最高法院聯繫。
 
2. 自由派或保守派？
在專訪中，Stevens大法官自認他是一個溫和的保守派。當然這與一般對他的認知：一個大自由派，有著顯著的差異。就此，Stevens大法官給了一個有趣的解釋。他認為他的意見之所以被歸類為自由派，主要是因在他之後加入最高法院的的大法官每一位都比他還保守（Ginsburg大法官除外），因此無形中塑造了他自由派的形象。
3. 法律哲學
在這篇文章中提到Stevens大法官的法律哲學時首先強調：「政府應該公正中立，不應為了黨派（partisan）或宗教的（sectarian）原因而偏袒任何團體」。他的這個思考除了反應在有關「積極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等案件上，也適用於墮胎的案件。Stevens大法官曾經表示政府禁止婦女墮胎其實反應了特定宗教對於人類生命的看法，因此違反了政府中立的義務。
其次，Stevens大法官特別強調「司法對於行政權的監督（judicial oversight of executive power）」，特別是「總統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president isn’t above the law）」。Stevens大法官曾分別作出對柯林頓總統個人（Clinton v. Jones）以及小布希政府重要措施不利的判決（Hamdan v. Rumsfield）。前者拒絕柯林頓總統要求在其任期中停止Paula Jones所提出性騷擾訴訟的請求，允許訴訟繼續進行；後者則認定布希總統為了審判「敵方戰士（enemy combatant）」而設立的軍事委員會，超出國會授權範圍並違反日內瓦條約。
最後，Stevens大法官強調解釋憲法須顧及美國兩百年來的整體歷史與變遷，不能夠僅僅探詢所謂「制憲者原意」。
4. 如何作一位好大法官？
對於如何作一位好大法官，這篇文章中提到Stevens大法官的兩個習慣，或許值得參考。首先，在Stevens擔任大法官的前二十年，他不允許他的助理與其他大法官助理分工審閱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而要求自己與助理們逐一檢視每年七千餘件的上訴聲請書，因為Stevens大法官相信只有這樣才可以確保其他大法官沒有忽略弱勢聲請人的重要法律主張。
其次，Stevens大法官也是唯一一位經常親自撰寫其意見書初稿的大法官（其他大法官多半依賴助理撰寫初稿再加以修改）。Stevens大法官認為唯有試圖將自己的意見寫出來時，才能仔細的把整個案子想過一遍，並真正的瞭解它。
5. 其他
除了以上幾點外，整篇文章還介紹了Stevens大法官的幼年時期，以及幾件足以影響他日後司法觀的事件（例如：Stevens大法官父親曾經被判掏空公司有罪，後來判決被上級審撤銷）。另外，由於Stevens大法官身為最資深大法官，在其意見屬於多數且又與首席大法官意見相左時，擁有指定由誰撰寫多數意見的權力，因此他如何利用這個機會，在個別案件中爭取O’Connor大法官或Kennedy大法官加入自由派的陣營，獲取關鍵的第五票，也是這篇文章著墨的重點。
**閱讀「The Dissenter」全文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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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林孟皇法官的投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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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5 Sep 2007 21:50:28 +0000</pubDate>
		<dc:creator>lawclassmates</dc:creator>
				<category><![CDATA[好書好文推薦]]></category>
		<category><![CDATA[時事評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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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T.C.
剛剛在中時「時論廣場」看到台北地院林孟皇法官（台開內線交易案受命法官）的投書，針對日前新聞局長謝志偉「要求」法官公布黨籍乙事，有如下的回應與批評（全文見「政客們，別高估了自己」)：「 
&#8230;一直到現在，我從未加入過任何政黨，大部分的選舉也都沒去投票，但我卻是高度關注政治與公共議題。我對自己的期許，是要作一個客觀、中立、具有淑世理想的知識分子。這樣的信念在後來當了法官工作，基於法官中立的理念，更是如此。所以我的黨籍，一直就是無黨無派。&#8230;
過去專制威權而司法不獨立的時代，許多的判決結果或許遭到扭曲；如今，我國已是民主法治社會，法官怎會犧牲自己的名聲、歷史地位，去討好或服務特定政治人物。殊不知目前法官已無求官位或升遷的問題，多數人逃避大案都來不及，哪會枉法裁判。
看看新聞局長謝志偉的談話，不得不想起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某劉姓檢察官公開為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水扁站台助選的事例，這位檢察官後來因為違反檢察中立而被記過二次。依其在公懲會的答辯，當時是競選晚會舞台司儀謝志偉發現劉檢察官在現場，遂向聽眾高喊並請其上場講話，李鴻禧教授也盛情邀約，劉檢察官不便拒絕才上台演說。如果無誤的話，當時謝志偉、李鴻禧先生怎會沒有想到司法中立呢？&#8230;」
林法官這篇文章擲地有聲，也值得我們深思（特別是為什麼會出現法官逃避大案的現象），非常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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