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 & T.C.
( 續 [系列之三] )
綜合之前的討論與觀察,服務提供者(例如:網站經營者、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是否要為網站上第三人的違法言論負責,確實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從台灣、德國與美國的經驗比較分析,大概可以歸納出幾點供有興趣的讀者思考: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全文完)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三)
**H2 & T.C.
(續 [系列之二])
在討論「服務提供者」在美國法上的移除義務與責任之前,有必要先簡單的提一下兩個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原則。首先是所謂的「再發表(re-publication)」等於「發表(publication)」的原則(下稱「再發表原則」)。簡單的說,「重述」他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原則上和原始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一樣,必須負擔相同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報紙刊登一則內容構成誹謗的讀者投書,則報紙(再發表者)原則上和投書者(原始發表者)負擔相同的「發表者」責任。此一「再發表原則」存在的理由,主要在於避免媒體可以輕易的找到「代罪羔羊」,將妨礙名譽的責任推由其他人(原始發表者)承擔。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二)
**H2 & T.C.
(續 [系列之一])
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是否應該為他人的侵權言論負責,要不要移除違法貼文,德國法院所作的一些判決,雖然有所爭議,但仍足供參考。
首先,網路論壇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的角色為何?其並非侵權文字的發表者,並無疑問。但該侵權文章在其網路上流傳,「服務提供者」算不算是散布者(Verbreiter)呢?德國法院似乎傾向認為是散布者,而沒有太大的爭論,其地位跟報紙發行人或節目播放者類似。
爭議較多的是,作為散布者的「服務提供者」,是否要為在其網站上流傳的侵權文字負責,可否獨立成為移除的被請求對象,其責任基礎為何?責任界限在哪?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一)
**H2 & T.C.
網路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極佳、極便利的「言論平台」,從BBS到部落格,越來越多網友利用各式各樣的工具,在網路的世界發表言論 — 討論時事、抒發情緒、紀錄自己的生活…。但就像在現實生活中一樣,這些虛擬世界的言論裡也夾雜著各種侵害他人權利(不管是妨害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隱私)的文字與圖片。當不幸碰到這種情況時,被害人除了可以直接對發表侵權言論的網友尋求法律救濟外(提起民、刑事訴訟),往往更希望這些貼文及貼圖所在網頁、網站的經營者或所有者(例如: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等,以下統稱「服務提供者」)能夠儘速移除這些侵權的文章或圖片,以避免一傳十、十傳百…損害不斷地擴大。
專題討論系列文章!
**T.C.
「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又要推出新類型的內容了!!
為了實踐這個部落格作為作者間法律對話平台的功能,我們將不定期的推出由兩位(或以上)作者共同執筆的「專題討論」文章。這類文章主要將針對特定的法律問題,由作者們共同提出較深入的分析(例如比較法,或公、私法的綜合討論等)。雖然這些文章不能與正式的法學論文相比(原則上不會有註釋),但我們仍然希望藉由這種非正式的討論,點出一些重要(或被忽視)的法律問題,提出比較完整的看法與思考方向,或許也能夠因此激起更進一步的討論。
第一篇專題討論系列的文章將於近日推出,討論「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人所提供資訊或內容的責任與移除義務」問題,敬請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