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DNA建檔對象的迷思與問題!

**T.C.
今年初,數十位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下稱「採樣條例」)」,希望將DNA建檔對象,從現行的性犯罪及重大暴力犯罪,擴大到竊盜、毒品等罪。刑事警察局日前也援引相關案例,呼籲將微罪犯列入建檔範圍。我完全可以體會立委與警方拼治安的心意,不過也要指出幾項關於DNA採集與建檔的迷思與問題,供修法參考。

OOXX的官司_Part II

**T.C.
之前在「OOXX的官司」一文中討論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將相關當事人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隱去的問題。格友M.H.在回應中提到該項措施似乎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的規定。
司法院於五月初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第83條提出修正:
 「(第1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從草案條文規定來看,似乎將回復之前公開當事人姓名的作法(但仍隱去身分證字號、年籍、地址等其他個人資料)。此一修正與我之前所提出的建議一致,也能兼顧資訊公開與個人資訊隱私保障,更重要的是明確賦予相關措施的法源基礎,值得肯定。
不過如同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最重要的問題恐怕還是司法院在相關系統的設計,人員的訓練上應該要做好準備,不要再出現各法院、甚至各個判決隱去內容不一致的狀況。 

密室協商, bye-bye!

**T.C.
最近被論文進度壓的喘不過氣來,部落格也一直沒有更新。不過今天看到一則關於立法院「朝野協商」機制改革的新聞 (聯合報;中國時報),忍不住要來個「極短篇」。
記得以前在查找新增法條或修正條文的立法理由時,往往費盡力氣找到相關公報或條文對照表,結果在立法理由欄只見「依朝野協商結論修正」幾個字…當場傻眼。明明最後通過的條文與原先提出的條文已經有所不同,但卻沒有任何說明。
不過這個現象有可能改變。依據新聞的報導,如果相關改革方案三讀通過,將來朝野協商的過程不但將全程錄音、錄影,更重要的如果「協商結論與審查會決定或與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提案黨團或立委應提出修正的書面理由」。
這實在是值得稱許的變革。不但讓陽光照進協商的密室,更對於法官、律師或法學研究者瞭解立法原意,正確適用法律,有很大的幫助。

王寶釧!活著等我吧!

** Y.Y
最近有點心煩意亂, 除了超級星光大道第三季一首”我身騎白馬抒情版”把我從尿布跟論文中喚起一點生活品質之外,其他實在善可陳。今天的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報導一篇關於中國的太陽能電板製造商污染場區環境的一個新聞,讓我深有同感,深深覺得這市場機制讓綠色能源的發展有點變成一匹脫韁野馬了….

「死蟾蜍」與「走狗」!!

       
**T.C
最近有兩則判決(一民、一刑)引起我的興趣。民事的部分是有網友在交友網站上罵另一名網友「死蟾蜍」、「蟾蜍兄」,被板橋地方法院認定構成侵權行為,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板橋地院96年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部分則是一位對政治相當狂熱的人士,因為不滿台北地檢署將他在網路上的言論以涉及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另於北檢門口高喊「台北地檢署是XXX的走狗」,被台北地院依侮辱公署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見中時「罵北檢是走狗 戴平山拘役30日」)。
這兩個判決有什麼相似之處?為什麼要把它們放在一起討論呢?我想一個可能的切入角度是「言論自由」的保護 — 到底罵人「死蟾蜍」或罵地檢署「走狗」,是不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

媒體與讀者的對話!!

 
**T.C.
前兩天紐約時報在頭版刊登了一篇質疑美國共和黨總統參選人馬侃 (John McCain)操守的報導 (報導全文請按這裡)。由於紐時社論曾經表態推薦馬侃為共和黨最佳候選人,而且該篇報導無論在刊登時機、匿名消息來源的使用,甚至是文字間(有意無意)影射馬侃與女性遊說者間有緋聞…等問題上都引發很多質疑 (參見中國時報的報導,以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新聞評論 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的討論文章)。一時之間,紐約時報該篇報導是否遵守新聞倫理,反而成為比報導內容更為熱門的話題。
當然該篇報導的內容並「不是」我想要討論的重點。我想提出來的觀察是紐約時報在這次的事件中如何以負責的態度,回應各界的質疑,並開啟與讀者的對話。

法官、推事、太極拳!!

**T.C.
台灣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今天作成96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裁定理由摘要請按這裡),撤銷台北地院駁回陳水扁總統聲請發還國務機要費相關證物的決定,並將該案發回台北地院更為適法裁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的主要理由在於,台北地院原先的裁定並未針對相關證物的交付、提出「是否妨害國家利益」一點予以審酌,反而逕自認定陳總統核定國家機密的決定屬無效的行政處分,顯然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27號解釋的意旨(另見中時:「陳總統聲請發還國務費案卷證案重回原點」)。
對於國務機要費相關證物應否發還給陳總統,我沒有任何意見;不過我卻對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歷經十五位法官、三次審理程序,仍不能清楚、明確、毫不含糊的就「是否發還」作成決定的「事蹟」「很有意見」!!試問,要這些上級法院作成一個「應該返還,理由如下…」或「不應返還,理由如下…」的明快決定,有這麼難嗎?回顧上級法院這段「左閃右躲」,「大打太極拳」的歷史,實在是幫歷年來司法改革的成效下了一個最好的註腳。

令人激賞的法律人

**M.H. 
馬英九特別費案經二審判決無罪後,馬英九與陳長文律師共同告發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偵辦謝長廷特別費案件時涉及濫權不追訴罪。看了相關報導後,尤其是「陳長文告3檢:檢濫權 不能忍」這一篇,對於這樣法律人的勇氣不禁心生敬佩之意。
確實,有些法律人存有鄉愿的心態,尤其對於同為法律人的行為,經常有降低標準的情況,得過且過。此次律師具名對於檢察官提出告發,姑且不論本案在實質上是否能夠符合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不追訴罪之構成要件,但至少給予司法人員一個警訊,在面對各種類型案件時,都必須小心謹慎,稟持公平公正與正義之方式處理,絕對不可以有大小眼或以非法律之因素影響案件之審理與偵查,否則仍須面對刑事上之制裁。
對於馬英九與陳長文律師的告發,確實令人激賞,應給予高度的肯定,並可藉此機會檢視司法內部是否敢於面對外界的質疑。反觀起訴馬英九的檢察官,卻表示「我不告他 他竟告我」,而未能就一、二審判決所指出之偵查瑕疵進行檢討,其高下實不言自明。

健身?傷身!!

**M.H.
上星期臺灣爆發了最大健身中心突然宣布停止營業的事件,對於社會造成相當的震撼,許多健身中心會員聽到消息後紛紛到健身中心門市關切事件的發展,但大部分都是求助無門,許多消費者直呼,這樣惡意的倒閉實在是太過份了,前幾個星期才在業務員的促銷後,刷了十幾萬的會費,沒想到沒使用到幾次,就遭遇到倒閉的情況。
其實這種募集會員先收取會費,或發行大量禮券收取費用,而事後再提供服務或商品的企業經營方式已經十分常見,而這種經營方式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不僅可以事先獲取大量資金以供擴充企業規模,更可以擴大消費群體,增加營業收入,好處甚多。但是這種經營方式卻存著極大的風險,如企業於發行大量禮券或募集大量會員並先行收取費用後,無法依約提供服務或商品,對於消費者而言,其已先行支付費用、價金,卻無法獲得相對應的商品或服務,損失慘重又求償無門,因為往往企業經營者此時已經負債累累,根本無法針對個別會員來進行賠償或協商。在台灣,我們以前已經看到「佳姿健身中心」、「新糖主義連鎖麵包店」發生類似的事件,現在又有了「亞力山大」的事件。

刑事審判—人性?正義?

 
**M.H. 
好久以前看到紐約時報這篇報導「Vindicated by DNA, but a Lost Man on the Outside」,心中當下有好多感觸,我想要把我的感想寫下來與大家分享。
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究竟刑事審判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不是真的能夠達到追求正義或者是應報的目的?要用什麼方法才能夠呈現真實的犯罪情況?現在刑事科學、調查或審判制度有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有沒有顧慮到人性的要求?是否存在著我們根本看不到的盲點?這些問題,很深刻、很難立刻有答案,我也還在思索,但是我想,也許全世界,不只臺灣,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