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 & T.C.
日前中國時報有一篇讀者投書「當保護兒童槓上言論自由」,從(消極)言論自由保障、資訊自由流通、兒童教育及多元文化的觀點,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下稱「兒福法」)中有關網路內容管理機制及網路內容分級的政策,提出不少質疑及不同的思考方向。
對於作者維護資訊自由流通與言論自由的用心,我們深表敬佩。但是,如果確有相關社會學或心理學研究顯示暴力、色情…的內容將會危害兒少身心健康(這部份當然有賴相關領域專家研究),「兒福法」所建立的網路分級管理機制是否真的會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我們嘗試提出以下的問題跟觀點,希望能讓有關的討論更加完備。
言論自由與兒少保護不能兩全?
滿坑滿谷的電子垃圾郵件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全文完)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三)
**H2 & T.C.
(續 [系列之二])
在討論「服務提供者」在美國法上的移除義務與責任之前,有必要先簡單的提一下兩個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原則。首先是所謂的「再發表(re-publication)」等於「發表(publication)」的原則(下稱「再發表原則」)。簡單的說,「重述」他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原則上和原始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一樣,必須負擔相同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報紙刊登一則內容構成誹謗的讀者投書,則報紙(再發表者)原則上和投書者(原始發表者)負擔相同的「發表者」責任。此一「再發表原則」存在的理由,主要在於避免媒體可以輕易的找到「代罪羔羊」,將妨礙名譽的責任推由其他人(原始發表者)承擔。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二)
**H2 & T.C.
(續 [系列之一])
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是否應該為他人的侵權言論負責,要不要移除違法貼文,德國法院所作的一些判決,雖然有所爭議,但仍足供參考。
首先,網路論壇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的角色為何?其並非侵權文字的發表者,並無疑問。但該侵權文章在其網路上流傳,「服務提供者」算不算是散布者(Verbreiter)呢?德國法院似乎傾向認為是散布者,而沒有太大的爭論,其地位跟報紙發行人或節目播放者類似。
爭議較多的是,作為散布者的「服務提供者」,是否要為在其網站上流傳的侵權文字負責,可否獨立成為移除的被請求對象,其責任基礎為何?責任界限在哪?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一)
**H2 & T.C.
網路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極佳、極便利的「言論平台」,從BBS到部落格,越來越多網友利用各式各樣的工具,在網路的世界發表言論 — 討論時事、抒發情緒、紀錄自己的生活…。但就像在現實生活中一樣,這些虛擬世界的言論裡也夾雜著各種侵害他人權利(不管是妨害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隱私)的文字與圖片。當不幸碰到這種情況時,被害人除了可以直接對發表侵權言論的網友尋求法律救濟外(提起民、刑事訴訟),往往更希望這些貼文及貼圖所在網頁、網站的經營者或所有者(例如: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等,以下統稱「服務提供者」)能夠儘速移除這些侵權的文章或圖片,以避免一傳十、十傳百…損害不斷地擴大。
Yahoo拼Google 誰最快狠準
YAHOO!奇摩是「網路警總」??
**T.C.
據媒體報導,有網友指控YAHOO!奇摩無預警關閉他所設立的同志部落格,立委接受網友陳情後也指稱,該部落格「只是關切同志議題」、「YAHOO!毫無理由就關閉使用者部落格…打壓言論自由,形同『網路警總』」。YAHOO!則在接受媒體查證時表示,該名網友「違規刊登露三點、具強烈性暗示的照片,且違規次數高達二七三次…為了顧及廣大網友觀感,才會強制關閉其網站」。由於該名網友與YAHOO!就部落格是否有刊登「所謂的色情照片」各執一詞,此一事件孰是孰非恐怕還得先還原事實真相 — 究竟有沒有所謂露點或性暗示照片(這點應該不難證明,YAHOO!應可提出相關資料)而定。
然而,整起事件比較引起我興趣的是立委加入這個戰局,指摘YAHOO!「打壓言論自由,形同『網路警總』」,這樣的指控到底有沒有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