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最近有兩則判決(一民、一刑)引起我的興趣。民事的部分是有網友在交友網站上罵另一名網友「死蟾蜍」、「蟾蜍兄」,被板橋地方法院認定構成侵權行為,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板橋地院96年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部分則是一位對政治相當狂熱的人士,因為不滿台北地檢署將他在網路上的言論以涉及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另於北檢門口高喊「台北地檢署是XXX的走狗」,被台北地院依侮辱公署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見中時「罵北檢是走狗 戴平山拘役30日」)。
這兩個判決有什麼相似之處?為什麼要把它們放在一起討論呢?我想一個可能的切入角度是「言論自由」的保護 — 到底罵人「死蟾蜍」或罵地檢署「走狗」,是不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
「死蟾蜍」與「走狗」!!
讀報新聞 Part II
言論自由與兒少保護不能兩全?
H2 & T.C.
日前中國時報有一篇讀者投書「當保護兒童槓上言論自由」,從(消極)言論自由保障、資訊自由流通、兒童教育及多元文化的觀點,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下稱「兒福法」)中有關網路內容管理機制及網路內容分級的政策,提出不少質疑及不同的思考方向。
對於作者維護資訊自由流通與言論自由的用心,我們深表敬佩。但是,如果確有相關社會學或心理學研究顯示暴力、色情…的內容將會危害兒少身心健康(這部份當然有賴相關領域專家研究),「兒福法」所建立的網路分級管理機制是否真的會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我們嘗試提出以下的問題跟觀點,希望能讓有關的討論更加完備。
幫「言論自由」說句話!!
評鑑法官 vs. 評鑑律師
**T.C.
民間司改團體引頸企盼的「法官法」最終還是沒有能在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內通過 (參見新聞報導),有關「法官評鑑」、「不適任法官淘汰」的機制看來還得再等上一陣子。不過當台灣以律師為主要成員的司改團體大聲疾呼法官評鑑的重要性時,美國一個由律師參與創建的網站: Avvo.com卻開始提供「律師評鑑」的服務,供一般大眾作為選擇律師時的參考,也激起不少火花。台、美兩相對照,一邊要「評鑑法官」,另一邊卻已開始「評鑑律師」,實在頗有意思!!
存放在: "法律相對論"(vs.系列文章), 言論自由, 趣聞 | 張貼留言 »
別再誤解「實質惡意」原則了!!
讀報新聞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全文完)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三)
**H2 & T.C.
(續 [系列之二])
在討論「服務提供者」在美國法上的移除義務與責任之前,有必要先簡單的提一下兩個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原則。首先是所謂的「再發表(re-publication)」等於「發表(publication)」的原則(下稱「再發表原則」)。簡單的說,「重述」他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原則上和原始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一樣,必須負擔相同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報紙刊登一則內容構成誹謗的讀者投書,則報紙(再發表者)原則上和投書者(原始發表者)負擔相同的「發表者」責任。此一「再發表原則」存在的理由,主要在於避免媒體可以輕易的找到「代罪羔羊」,將妨礙名譽的責任推由其他人(原始發表者)承擔。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二)
**H2 & T.C.
(續 [系列之一])
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是否應該為他人的侵權言論負責,要不要移除違法貼文,德國法院所作的一些判決,雖然有所爭議,但仍足供參考。
首先,網路論壇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的角色為何?其並非侵權文字的發表者,並無疑問。但該侵權文章在其網路上流傳,「服務提供者」算不算是散布者(Verbreiter)呢?德國法院似乎傾向認為是散布者,而沒有太大的爭論,其地位跟報紙發行人或節目播放者類似。
爭議較多的是,作為散布者的「服務提供者」,是否要為在其網站上流傳的侵權文字負責,可否獨立成為移除的被請求對象,其責任基礎為何?責任界限在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