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一)

**H2 & T.C.

網路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極佳、極便利的「言論平台」,從BBS到部落格,越來越多網友利用各式各樣的工具,在網路的世界發表言論 — 討論時事、抒發情緒、紀錄自己的生活…。但就像在現實生活中一樣,這些虛擬世界的言論裡也夾雜著各種侵害他人權利(不管是妨害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隱私)的文字與圖片。當不幸碰到這種情況時,被害人除了可以直接對發表侵權言論的網友尋求法律救濟外(提起民、刑事訴訟),往往更希望這些貼文及貼圖所在網頁、網站的經營者或所有者(例如: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等,以下統稱「服務提供者」)能夠儘速移除這些侵權的文章或圖片,以避免一傳十、十傳百…損害不斷地擴大。

侵害人權,奢談入聯!

**T.C.
昨天看到「台灣郵政」任意在民眾寄往國內外的信件上加蓋入聯戳章的新聞報導(聯合報/中國時報),只有一句話 — 真是夠了!!   難道相關政府官員、台灣郵政公司的高層沒有聽過人民有「不說話」的自由 (freedom not to speak) 嗎?!
不管這整件事是出於行政院(交通部)的要求,或台灣郵政自己迎合上意(不過從台灣郵政準備去函政院「請示」可否取消此一措施的動作來看,始作俑者是誰應該很清楚),都已明顯暴露出相關人員嚴重的缺乏憲法意識。

Bollinger vs. Ahmadinejad

  vs. 
**T.C.
一場關於「言論自由」的交鋒
昨日觀看伊朗總統Mahmoud Ahmadinejad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演講的實況轉播,意外的看到一場哥大校長Lee Bollinger(同時也是法學教授)和Ahmadinejad之間關於「言論自由」的激烈交鋒,頗值得一談。
在美國,Ahmadinejad這場在哥大的演講原本就具有高度的爭議性,主要是因為伊朗被美國指控發展核武、提供武器給伊拉克境內反美勢力,造成美軍慘重傷亡,且Ahmadinejad個人也曾經口出「納粹大屠殺事件不存在」、「要把以色列從地圖上抹去」等爭議言論,許多人因此認為哥大不應提供另一個舞台給Ahmadinejad放言高論。

說「三字經」的自由??

**T.C. 
前陣子某電視「名嘴」在政論節目脫口說出一句髒話,引發一陣不小的風波,不少人認為播出該節目的電台也應負起部分責任。剛好在六月初,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Fox Television Stations, Inc. v. FCC一案中,以違反美國行政程序法為由,撤銷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於二00三年方公布的廣播電視「不雅下流(indecent)語言」規定(所謂的「不雅下流」,主要是針對Fuck, Shit…等文字),頗值得一談。

雅虎刪除部落格資料!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M.H. 
最近有一則關於Yahoo!奇摩任意關閉部落格的新聞,起因於某一部落客長期關心同志議題,而在Yahoo!奇摩所提供之免費部落格中刊登如刺青等電影劇照,即遭Yahoo!奇摩無預警關閉部落格,理由是多次被檢舉刊登「成人圖片」。由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看,Yahoo!奇摩這樣的作法實有可議之處。

YAHOO!奇摩是「網路警總」??

**T.C.
據媒體報導,有網友指控YAHOO!奇摩無預警關閉他所設立的同志部落格,立委接受網友陳情後也指稱,該部落格「只是關切同志議題」、「YAHOO!毫無理由就關閉使用者部落格…打壓言論自由,形同『網路警總』」。YAHOO!則在接受媒體查證時表示,該名網友「違規刊登露三點、具強烈性暗示的照片,且違規次數高達二七三次…為了顧及廣大網友觀感,才會強制關閉其網站」。由於該名網友與YAHOO!就部落格是否有刊登「所謂的色情照片」各執一詞,此一事件孰是孰非恐怕還得先還原事實真相 — 究竟有沒有所謂露點或性暗示照片(這點應該不難證明,YAHOO!應可提出相關資料)而定。
然而,整起事件比較引起我興趣的是立委加入這個戰局,指摘YAHOO!「打壓言論自由,形同『網路警總』」,這樣的指控到底有沒有道理!

簡評台北地院「報應」案判決

**T.C.
台北地院日前就黃立成創作「報應」這首歌被訴誹謗一案,作成95年易字1999號判決(判決全文可自司法院網站取得),宣告黃立成無罪。我在判決前「誰的『報應』?」一文中即認為從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考量,「報應」這首歌應該不至於構成誹謗。台北地院的判決「結果」與我的結論不謀而合,不過在判決「理由」上,則和我提出的看法有所出入,可以進一步比較、思考。
仔細閱讀這個判決,它的重點有三:

「報應」無罪!

**T.C.

剛剛看到媒體報導(中國時報),黃立成因創作「報應」這首歌所惹上的誹謗官司,台北地方法院已經判決他無罪。依據媒體報導的內容,這個無罪判決的關鍵似乎是在於法官認定有誹謗嫌疑的歌詞是「主觀意見表達」,以及黃立成並不具有「實質惡意」。

對於這個判決的「結果」,我百分之百贊成,但對於媒體轉述的判決理由則有不同的看法(請參見之前「誰的『報應』?」一文)。或許等到判決全文上網,比較能清楚瞭解法官的論理之後,再來詳細討論相關問題。

誰的「報應」?

**T.C. 
歌手黃立成為了表達對法院判決P2P音樂下載業者無罪,以及對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的不滿,創作了「報應」這首歌,歌詞中提到: 
「這首歌獻給謀殺臺灣音樂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和所有的幫兇,邱議瑩、秦慧珠、劉文雄、蔡煌琅、王幸男、張學舜、杜文卿、許榮淑跟另外三十七個立委,還有判兇手無罪的王梅英法官,…你最好小心,你可能死於非命,相信這個世界有報應,不要以為你永遠都可以逃得掉,報應會到,只是來的時間晚或早,…他們一定收買立委才敢這麼屌,沒法律就幫他們創一條,…」 
被點名的立委認為上述歌詞涉及誹謗並提出告訴,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即將於五月十日宣判。到底是被黃立成點名的一干人等將遭受報應,還是黃立成會先因為他的誹謗言論而遭到「現世報」,大家正拭目以待。不過在法院的判決出爐之前,這個案子還是很值得從「言論自由保障」的觀點加以討論。

創刊號:對妨害名譽言論的假處分

**T.C.
經過了一星期的準備,很高興「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部落格在今天正式上路。感謝H.H.同意加入,讓這個部落格能夠含括更廣的議題,並能自不同的角度提供更深入的討論。 
至於部落格的創刊號內容,還有什麼問題能比「台灣首富對妨害名譽言論申請假處分」更能吸引我這個對憲法、傳播法擁有濃厚興趣的人呢—就是它了!
剛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本來覺得這不過是一個普通的假處分案子,只不過當事人之一是台灣首富,所以引人注意。不過轉念之間突然想到這個假處分之所以特別,不全然是因為郭台銘,實在是因為這個假處分聲請的目的是叫人「閉嘴」(以法律的語言來說,就是對「言論」的限制),而且是透過假處分的形式,構成典型的「事前管制(prior restraint)」,不禁讓我好奇這類假處分聲請的憲法界限究竟何在?由於手邊沒有台灣相關討論(記憶之中也不記得看過這類討論;其實這也是我和H.H.搭檔的原因,我們自大學起就同以「記憶不好」出名),在這篇創刊號就先就近看看「美國經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