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
最近很少發文。除了因為撰寫論文的壓力以外,主要是回台灣了一趟。不過這次回台期間一次「網路購物」經驗,實在是令我感到很@#$%^& ,不吐不快!!
話說這次回台後,家人吩咐我幫忙買一個碳粉匣,由於之前幾次利用PChome購物經驗都不錯(價錢便宜,到貨又快),所以馬上上網刷卡買了一個。. . . 碳粉匣一如以往,兩、三天就送到了,心想只花了幾分鐘的時間,就完成了一件事,「台灣最好的購物網站」果然方便。沒想到 . . .
詐騙 與 “台灣最好的購物網站?”
資訊隱私_歐洲人權法院一則重要判決
**T.C.
歐洲人權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在今(2008)年7月中旬作成了一個重要的資訊隱私判決 I v. Finland,宣告「資訊系統欠缺合理安全措施,即構成隱私權侵害」,頗值得參考,特別簡單介紹評論如下。
案例事實:
原告 I 在芬蘭一所公立醫院擔任護士的工作,於1987年被診斷為人類免疫缺陷病毒陽性 (HIV positive)後,持續在其所服務的醫院工作並就醫。1992年初,I 開始懷疑醫院同事得知他患病的情況,因為當時醫院的工作人員可以自由查閱所有病患的醫療資料。在 I 向主治醫師反應他的不安後,醫院更改資訊系統,限制只有相關醫療人員才能查閱所負責病患的資料。
I 於1995年離職。1996年底, I 請求主管機關調查是否有醫院員工不當查閱他的醫療資訊。然而,因為醫院的資訊系統並未記錄查詢檔案人員的身分,主管機關無法確認I的資訊是否曾被不當查閱。
I 於2000年對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負責管理醫院病患資料) 提起民事訴訟,就其未能確保病患就醫資料隱私請求損害賠償。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均以 I 無法證明其醫療資料確實曾被不當查閱為由,駁回 I 的請求。 I 於芬蘭最高法院拒絕其上訴後,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芬蘭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下稱「公約」)第8條的規定。
判決摘要
擴大DNA建檔對象的迷思與問題!
OOXX的官司_Part II
**T.C.
之前在「OOXX的官司」一文中討論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將相關當事人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隱去的問題。格友M.H.在回應中提到該項措施似乎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書公開」的規定。
司法院於五月初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第83條提出修正:
「(第1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從草案條文規定來看,似乎將回復之前公開當事人姓名的作法(但仍隱去身分證字號、年籍、地址等其他個人資料)。此一修正與我之前所提出的建議一致,也能兼顧資訊公開與個人資訊隱私保障,更重要的是明確賦予相關措施的法源基礎,值得肯定。
不過如同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最重要的問題恐怕還是司法院在相關系統的設計,人員的訓練上應該要做好準備,不要再出現各法院、甚至各個判決隱去內容不一致的狀況。
國際隱私評比 台灣被列「黑」名單!
資訊隱私不是修法籌碼!!
OOXX的官司!!
誰來保護我們的資訊隱私?
**T.C.
台北市「老聚落」住戶個人資料(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地址、遷入日期)Yahoo找得到!! [2007/11/18中時報導]
疾病管制局「限制搭機結核病患」個人資料(姓名、居住地、身分證號碼、罹病狀況)Google全都露!! [2007/11/17中時報導]
「博客來」凸槌,網友隱私(姓名、住址、電話)全都露!! [2007/11/06 TVBS新聞]
交通部郵寄交通罰單無密封,洩漏個人資料(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車牌號碼)!! [2007/11/05公視新聞]
教育部網站外洩兩百多位教官個人資料(教官全家大小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以及貸款資料)!! [2007/11/02 中廣新聞]
2007年11月還沒有過完,短短的十八天就爆出五則個人資料外洩的新聞,不禁讓人要問,在這個資訊社會裡,誰來保護我們的個人資訊隱私?
筆電內的秘密!!
法務部,別鬧了!!
**T.C.
民進黨立委初選於日前爆出參選人大量增設電話或利用電話轉接功能,企圖影響初選結果的消息。為解決相關爭議,民進黨中央有意向中華電信調閱特定地區的電信(客戶)資料,進而與初選民調資料交叉比對,以釐清是否確有弊端。然而中華電信於第一時間即依據「電信法」以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規定,表示難以配合。
沒想到這個時候法務部竟以個資法主管機關的身分,跳出來幫忙「解套」。據媒體報導,法務部在回文給立委時表示,「若清查民調電話是否異常轉接的比對過程,不涉及識別特定個人資料,….,就沒有違法疑慮」;法務部更表示:「個資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可免受該法限制,意即電話比對過程,就算中華電信需提供足以識別特定個人資料的資訊,只要有助釐清初選弊端,以端正選風,也可不受個資法約束」。當我看到這個報導時,真不敢相信我的眼睛,難到這就是法務部的「專業意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