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的噤口令

**T.C.

這個部落格有好一陣子沒有任何新文章了!!幾位作者之前或忙於學業,或剛剛轉換新工作,或兩者兼有,實在不易抽出時間維護這個園地。

剛巧昨天看到一則新聞(當然類似的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對於台灣法院如此不注意言論自由的保護,實在難以忍受,於是寫了一篇讀者投書到某報…結果未獲刊登。幸好還有這個部落格,可以作為表達意見的平台。以下就把這個小文章貼出,代表「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在新年的全新開始。

公視基金會的噤口令

據報導,台北地院依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的聲請,裁准禁止公視八名新任董事「出席董事會、行使董事職權,或以董事身分為任何行為」,並「不得以說明會、網際網路、媒體傳播或其他方式為足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經營或營運之行為…」。對於公視新任董事的合法性,容或有仁智之見,有待法院釐清,但對於公視基金會在台北地院的准許下,大動作對八名新任董事發出形同噤口令一般的假處分乙事,不論是從公視基金會應該扮演的角色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考量,均令人難以接受。 繼續閱讀

好文推薦_2,691個判決

**T.C.

是誰有這樣的魅力,讓七位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現在她的退休派對? … 她不是卸任的大法官,也不是時薪數百(千)美金的大律師,更不是名校的法律學者。她的名字叫 Linda Greenhouse: 普利茲獎得主,美國紐約時報主跑聯邦最高法院新聞近三十年的記者。

今年夏天,Greenhouse 女士選擇從紐時提前退休,離職前在該報發表了一篇名為「2,691 Decisions」的文章 … 有點像生涯回憶、有點像臨別感言、當然也包含了她對於聯邦最高法院近幾十年變化的觀察。 繼續閱讀

媒體與讀者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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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前兩天紐約時報在頭版刊登了一篇質疑美國共和黨總統參選人馬侃 (John McCain)操守的報導 (報導全文請按這裡)。由於紐時社論曾經表態推薦馬侃為共和黨最佳候選人,而且該篇報導無論在刊登時機、匿名消息來源的使用,甚至是文字間(有意無意)影射馬侃與女性遊說者間有緋聞…等問題上都引發很多質疑 (參見中國時報的報導,以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新聞評論 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的討論文章)。一時之間,紐約時報該篇報導是否遵守新聞倫理,反而成為比報導內容更為熱門的話題。

當然該篇報導的內容並「不是」我想要討論的重點。我想提出來的觀察是紐約時報在這次的事件中如何以負責的態度,回應各界的質疑,並開啟與讀者的對話。 繼續閱讀

讀報新聞 Part II

**T.C.

先前與 M.H.曾在「讀報新聞」一文中討論到電子媒體於節目中引用平面媒體報導,若該被引用的報導有妨害他人名譽的情形,電子媒體是否也應該一併負責的問題。剛巧前幾天台北地方法院作成96年訴字第7316號判決,對於相關問題有進一步的釐清,頗值一談。

案件事實:

A電視公司在節目中轉述 B日報刊登的「神棍電台賣藥誑稱療效」等報導。但 B日報報導的內容不實,侵害兩位電台主持人的名譽(此部分已有另案判決),電台主持人針對A電視「轉述報導」的部分,另行提起訴訟。 繼續閱讀

別再誤解「實質惡意」原則了!!

**T.C. 

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之後,許多判決都直接、間接的提到「實質惡意」原則 (actual malice; 也有譯為「實際惡意」原則)。不過經過台灣法院「演化」過後的實質惡意原則,似乎與美國法院所說的實質惡意有著不小的差異。之前與M.H.在「讀報新聞」的對話中曾提到這個「偏差」的現象,「打鐵趁熱」,在這篇文章利用幾個具體的案例,把實質惡意原則在「美國」的適用情形,簡單的介紹一下。 繼續閱讀

讀報新聞

**M.H. 

最近臺灣電視新聞媒體有一種趨勢,就是在新聞當中將當日報紙的新聞報導唸出來,稱之為「讀報新聞」。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報紙報導的內容不實而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情形,則被害人得否主張電視台未善盡查證義務,僅依據報紙內容就加以傳述不實之內容,而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如果電視台辯稱其已依據報紙報導內容所載之查證對象再次查證,則其是否得主張已善盡查證義務而具備相當確信因此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或者,主張因報紙已有相當查證,依其判斷該查證業已足夠,因此得以確信該篇報導之真實性,而無須自行另加查證? 繼續閱讀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全文完)

**H2 & T.C.

( 續 [系列之三] )

綜合之前的討論與觀察,服務提供者(例如:網站經營者、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是否要為網站上第三人的違法言論負責,確實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從台灣、德國與美國的經驗比較分析,大概可以歸納出幾點供有興趣的讀者思考: 繼續閱讀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三)

**H2 & T.C.

(續 [系列之二]) 

在討論「服務提供者」在美國法上的移除義務與責任之前,有必要先簡單的提一下兩個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原則。首先是所謂的「再發表(re-publication)」等於「發表(publication)」的原則(下稱「再發表原則」)。簡單的說,「重述」他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原則上和原始為妨礙名譽言論的人一樣,必須負擔相同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報紙刊登一則內容構成誹謗的讀者投書,則報紙(再發表者)原則上和投書者(原始發表者)負擔相同的「發表者」責任。此一「再發表原則」存在的理由,主要在於避免媒體可以輕易的找到「代罪羔羊」,將妨礙名譽的責任推由其他人(原始發表者)承擔。 繼續閱讀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二)

**H2 & T.C.

(續 [系列之一])

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是否應該為他人的侵權言論負責,要不要移除違法貼文,德國法院所作的一些判決,雖然有所爭議,但仍足供參考。

首先,網路論壇經營者等「服務提供者」的角色為何?其並非侵權文字的發表者,並無疑問。但該侵權文章在其網路上流傳,「服務提供者」算不算是散布者(Verbreiter)呢?德國法院似乎傾向認為是散布者,而沒有太大的爭論,其地位跟報紙發行人或節目播放者類似。

爭議較多的是,作為散布者的「服務提供者」,是否要為在其網站上流傳的侵權文字負責,可否獨立成為移除的被請求對象,其責任基礎為何?責任界限在哪? 繼續閱讀

你的文章,我的責任?(系列之一)

**H2 & T.C.

網路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極佳、極便利的「言論平台」,從BBS到部落格,越來越多網友利用各式各樣的工具,在網路的世界發表言論 — 討論時事、抒發情緒、紀錄自己的生活…。但就像在現實生活中一樣,這些虛擬世界的言論裡也夾雜著各種侵害他人權利(不管是妨害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隱私)的文字與圖片。當不幸碰到這種情況時,被害人除了可以直接對發表侵權言論的網友尋求法律救濟外(提起民、刑事訴訟),往往更希望這些貼文及貼圖所在網頁、網站的經營者所有者(例如:部落格格主、BBS站長、網路論壇(internet forum)經營者、討論區管理者等,以下統稱「服務提供者」)能夠儘速移除這些侵權的文章或圖片,以避免一傳十、十傳百…損害不斷地擴大。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