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的噤口令

**T.C.

這個部落格有好一陣子沒有任何新文章了!!幾位作者之前或忙於學業,或剛剛轉換新工作,或兩者兼有,實在不易抽出時間維護這個園地。

剛巧昨天看到一則新聞(當然類似的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對於台灣法院如此不注意言論自由的保護,實在難以忍受,於是寫了一篇讀者投書到某報…結果未獲刊登。幸好還有這個部落格,可以作為表達意見的平台。以下就把這個小文章貼出,代表「異域星空下的法律對話」在新年的全新開始。

公視基金會的噤口令

據報導,台北地院依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的聲請,裁准禁止公視八名新任董事「出席董事會、行使董事職權,或以董事身分為任何行為」,並「不得以說明會、網際網路、媒體傳播或其他方式為足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經營或營運之行為…」。對於公視新任董事的合法性,容或有仁智之見,有待法院釐清,但對於公視基金會在台北地院的准許下,大動作對八名新任董事發出形同噤口令一般的假處分乙事,不論是從公視基金會應該扮演的角色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考量,均令人難以接受。 繼續閱讀

OOPS!!

**T.C.

之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 在參議院同意權聽證會上的表現,令很多人 (包括我在內) 感到非常佩服。他不但將最高法院過去重要的判決背得滾瓜爛熟 (包括案件名稱),聽證會的開場白內容更是簡潔、有力、富有感情 (參見「台灣大法官 vs. 美國大法官」一文)。

不過俗話說的好「人非聖賢,熟能無過」。記憶超強的 Roberts 今天主持 Obama 就職宣誓時,卻將誓詞內容說錯,讓 Obama 一時之間都愣住了(見影片)。

根據美國憲法第 2 條 Section 1(8)的規定,誓詞其中一句是:"I will ‘faithf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 . . ."  。不知道是不是太緊張,Roberts 居然把 faithfully 放到句末,而且將 “of the United States" 說成 “to the United States",整句話變成 “I will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faithfully’ . . ." 

有趣的是,根據媒體的報導,Roberts 和 Obama 的組合,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有首席大法官替當初投票反對他出任大法官職務的總統當選人主持宣誓 (Obama當時是參議員)。

Roberts 現在大概很後悔沒有像故首席大法官 Rehnquist一樣帶個小抄?!

retake-the-oath[1/21 更新: 根據 CNN 即時新聞報導,Obama 已經依照憲法規定的正確誓詞內容,重新、再次宣誓

CNN: Obama retakes oath of office after Roberts’ mistake

法官、推事、太極拳!!

**T.C.

台灣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今天作成96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裁定理由摘要請按這裡),撤銷台北地院駁回陳水扁總統聲請發還國務機要費相關證物的決定,並將該案發回台北地院更為適法裁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的主要理由在於,台北地院原先的裁定並未針對相關證物的交付、提出「是否妨害國家利益」一點予以審酌,反而逕自認定陳總統核定國家機密的決定屬無效的行政處分,顯然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27號解釋的意旨(另見中時:「陳總統聲請發還國務費案卷證案重回原點」)。

對於國務機要費相關證物應否發還給陳總統,我沒有任何意見;不過我卻對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歷經十五位法官、三次審理程序,仍不能清楚、明確、毫不含糊的就「是否發還」作成決定的「事蹟」「很有意見」!!試問,要這些上級法院作成一個「應該返還,理由如下…」或「不應返還,理由如下…」的明快決定,有這麼難嗎?回顧上級法院這段「左閃右躲」,「大打太極拳」的歷史,實在是幫歷年來司法改革的成效下了一個最好的註腳。 繼續閱讀

賀NCC組織法修正通過!!

**T.C.

媒體報導,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NCC委員產生的方式違憲,立法院於昨天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修正後條文請按這裡)。修正後NCC的委員改為七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同一黨籍的委員不能超過二分之一,且委員任期採交錯制 (下屆委員中三人任期為兩年,其餘則為四年),並得連任。

這次「及時」的修法,除了讓NCC免於空轉的危機,並維護、確立了這個重要電信監理機關的獨立地位,可說是立委在「畢業前」送的一個大禮。至於新法的內容,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一步討論: 繼續閱讀

總統?還是總統府秘書長?

**T.C.

關於陳水扁總統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機密」證據的案子,台灣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昨天作成裁定(96年度抗字第1181號;裁定主文及理由摘要請按這裡),認為該案「聲請人適格」有疑義,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

特別合議庭的這個決定,「翻譯」成白話文,大概就是說:這個返還證物的聲請,不應該由總統親自提出,而應該由總統府「秘書長」來當聲請人,原審(台北地院)沒有注意到聲請人不對,急急忙忙就「是不是機密」以及「可不可以返還」兩個問題,作成駁回的決定,顯然有違誤,應該重新決定。

或許有的民眾會覺得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這個裁定太過「法律」化,而且不無「推託敷衍」的嫌疑,因為國人期待的是法院趕快把相關爭議釐清,進而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不過我倒是覺得這個裁定確實觸及一些法律上的難題(雖然這些問題確實很枝節,且很機械性)。 繼續閱讀

顧大律師你錯了!!

**T.C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合議庭,昨天認定陳總統將該案件相關文件核定為機密的決定違法,並駁回陳總統返還證據的聲請(中時新聞報導/聯合新聞報導)。對於這個裁定的對錯,在沒有看到完整的裁定書前,我沒有興趣,也不應該評論,況且這個裁定還有待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的審理,是否會被維持,還在未定之天。不過我這個功夫還未練到家的「小道」實在忍不住要評論一下顧立雄「道長」(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辯護律師)的一句話。

據報載,顧大律師在和記者談論合議庭的裁定時「越講越火」,認為合議庭「誤解」釋字627號解釋的意旨,並表示照合議庭的見解,「以後就不要有行政機關了,一個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機關給推翻掉,這很嚴重」。沒錯,真的是很嚴重 — 只不過是你顧大律師「錯的很嚴重」! 繼續閱讀

好文推薦:The Diss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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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前幾天在紐約時報雜誌(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上看到這篇由美國法學教授Jeffrey Rosen所寫,兼有「專訪」與「評論」性質的報導,深入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最多不同、協同意見的John Paul Stevens大法官,非常值得對憲法或司法審查制度有興趣的人一讀,特別簡單介紹如下。

1. 最年長卻也是最「先進」的大法官

Stevens大法官現年八十七歲,1975年由福特總統提名,經參議院以98:0的票數同意就任大法官,迄今擔任美國憲法守護神的角色已有三十二年(美國歷史上在任最久的是Douglas大法官,共三十六年;就台灣而言,即將卸任的司法院翁岳生院長也有三十五年的釋憲資歷)。有趣的是,由於Stevens大法官即使在最高法院會期中,也習慣於每個月中抽出兩個星期待在他位於佛羅里達州的公寓,為了與他的助理聯絡並方便傳遞判決草稿,Stevens大法官早在二十年前即已開始使用電腦(這點恐怕會令大部分的台灣大法官感到汗顏!!),並利用美國聯邦調查局為其設置保密的網路與電話與最高法院聯繫。 繼續閱讀

台灣大法官 vs. 美國大法官

jy.jpg  vs.  sc.jpg 

**T.C.

真的差這麼多嗎?!

剛剛看到聯合報一則新聞報導[學者:深藍深綠,都不適任大法官](另見中時類似報導),摘錄部分大法官被提名人提供給立法院的自傳,簡直是令人「嘆為觀止」。同時也讓我回想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 兩年前在美國參議院同意權聽證會令人「眼睛一亮」的表現。兩相對照之下不免令人感到:台灣大法官的被提名人與美國大法官的被提名人,怎麼會差這麼多!!

請看以下的例子:

1. 年輕時的生活

台灣某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在提到這個部分時是這麼說的:「小學常玩的是躲避球、滑輪;初中則是冰刀溜冰、游泳;高中是籃球;大學開始室外冬泳、背氣筒潛水、登山,由台北騎腳踏車到台中…」(據報載:「足足寫滿兩頁!!」) 繼續閱讀

新大法官提名名單!

**T.C.

陳總統新提名的八位大法官名單在幾經波折後終於出爐(見新聞報導)。雖然部分人選可以說是眾望所歸,但整體而言,套一句之前流行的政治話語:「並沒有讓人眼睛一亮的感覺」!!

誠如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所說:「…台灣法學領導者本來就不多,要看以什麼標準檢視,若以美國大法官的標準看,這分名單可能稍嫌不足,最多只能從現有人才挑選,能挑的人也不是很多,大概就是挑這些人」。

會出現這樣的狀況,恐怕制度面上也有可以檢討的地方。 繼續閱讀

許玉秀 vs. “Nino"

justice-hsu.gif    vs.       antonin_scalia-photograph.jpg 

[照片來源:司法院網站及維基百科]

**T.C.

 前兩天看到中國時報的一篇報導[大法官許玉秀質疑同仁開「小門」不盡職],突然發現許大法官撰寫協同或不同意見的「風格」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史卡利亞(Scalia)大法官(一般暱稱他為"Nino")頗為相似。這話怎麼說呢,請看以下的例子: 繼續閱讀